作者:谢浮名 7月10日,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法院发生一起怪事:因为一名律师没有顺从法官的意愿,法官竟叫法警用手铐把律师铐在法院篮球架上暴晒。(7月12日《重庆晚报》) 事情的经过很叫人惊讶。7月10日,一何姓律师到澄江县法院代理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澄江县法院民事一庭庭长洪猛单独负责审理此案。庭审结束后,因为笔录遗漏了何律师的辩论观点,何律师要求追加,遭到拒绝,于是把自 律师有没有权利在庭审笔录上签写自己的意见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以此看来,何律师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法官洪猛则涉嫌“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媒体的聚焦之下,洪猛受到法律的惩处,将是必然的事情。 然而,这不是事情的焦点。人们关注的是,作为法庭庭长的洪猛,何以会在何律师反复申辩、陈说利害之后,依然滥用职权,知法犯法?而且,报道称,时至现在,洪猛仍没有歉意。是否真如澄江县法院副院长洪家敬所言:“这个法官性子急,案子多,压力大”才有如此荒唐的行为? 洪家敬副院长的说法,有为洪猛开脱的嫌疑。我们不排除洪猛“性子急,压力大”,但是,这绝不是执法犯法的理由。一个法官,如果一“性子急,压力大”就给无辜公民披枷带锁,这样的人,存在着极大的心理缺陷,拥有权力,只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是不适合执法的。假使只是因为“性子急,压力大”就可以滥用职权,执法犯法,那么,随意执法将泛滥,整个法治基础将坍塌,我们的社会能有宁日? 每一个法官,都应该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意识放在第一位,使之成为条件反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去违背这一“天条”。“性子急”也罢,“压力大”也罢,都不是撼动这种意识的理由。只有具备了这种条件反射的人,才有资格成为法官。 何律师被铐暴晒的案例,虽然不多见,但是,从被铐本身到副院长的说辞,都充分显示,我们的执法队伍,还远远没有达到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法律蒙受羞辱,也就不足为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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