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7月10日讯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指挥部昨日发布《关于疫区来青人员健康监测管理的通告》。明确要求疫区来青人员到达前,亲属应提前上报相关部门,如果引起甲流感传播,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告明确指出,健康检测管理措施要求疫区来青人员到达前,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接待单位(含宾馆、饭店、旅行社等),应当将来青人员的具体 同时,疫区来青人员到达后,应当按照青岛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健康提示”的要求,主动居家或在居住所医学观察,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个人防护。被确诊为甲型H1N1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的疫区来青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隔离治疗和排查工作。 通告特别指出,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引起甲型H1N1流感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据了解,通告里所称疫区来青人员,是指从有甲型H1N1流感疫情流行的国家或地区来青的人员。另外,通告中确定的健康监测管理措施,将根据国家甲型H1N1流感防控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专家指出,从疫区归国入境时,如出现流感样症状(发热、咳嗽、流涕等),应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说明。从疫区归国2周内,如出现流感样症状(发热、咳嗽、流涕等),应及时与当地卫生疾控部门联系。(记者 任俊峰) 通告全文 青岛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指挥部关于疫区来青人员健康监测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有效防范输入病例引起的疫情暴发和流行,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疫区来青人员是指从有甲型H1N1流感疫情流行的国家或地区来青的人员。 二、疫区来青人员到达前,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接待单位(含宾馆、饭店、旅行社等),应当将来青人员的具体时间、所乘交通工具、途经国家或地区等相关信息报告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或相关部门。各接报单位及时将疫区来青人员情况按照属地化管理要求上报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三、疫区来青人员到达后,应当按照青岛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 “健康提示”的要求,主动居家或在居住所医学观察,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个人防护。 四、被确诊为甲型H1N1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的疫区来青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隔离治疗和排查工作。 五、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引起甲型H1N1流感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本通告确定的健康监测管理措施将根据国家甲型H1N1流感防控政策适时调整。 青岛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指挥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