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要致死或致残才判精神损害赔偿? “处女嫖娼案”中的受害人麻旦旦在诉讼中虽然提出了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其结果是法院不予支持。佘祥林也曾经向法院提出了500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由于《国家赔偿法》没有精神损失赔偿的规定,佘祥林在拿到“协议款项”后,也放弃了精神赔偿的诉求。 在此次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中,不难看到,虽然精神损害赔偿被写入了法规,但是其严苛的标准还是大大削弱了其可能起到的作用。比如,按照草案中的标准,没有死亡也没有残疾的麻旦旦和佘祥林们基本上还是拿不到精神赔偿,这让之前一直在呼吁将精神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的专家和网友非常失望。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在媒体上撰文,给国家赔偿中应该有精神赔偿指出了法律依据。王琳副教授认为,法律并非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民法通则》第120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是精神损害赔偿在民法上的渊源。2001年3月,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做了具体规定。这些年来,于民事领域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讼已是司空见惯。既然公民对公民造成精神损害应予赔偿,国家对公民造成精神损害也应赔偿,就不言而喻。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早在去年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就指出:“带有强制力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精神侵权损害,比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更加严重,这种侵权通常会危及公民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健康权,其精神上的痛苦、名誉上的损害,比一般侵害程度严重得多。完全有理由也有必要对精神损害给予侵权赔偿,在赔偿数额上也要高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损害。” 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对记者强调,“多数时候,精神上的伤害比身体上的伤害或者物质上的损害要严重得多,司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一旦出错,把一个无辜的公民关到监狱里十几年或者拘留多日,对公民个人造成的伤害比民事诉讼的精神伤害要大得多。它会使公共信用体系受到怀疑,破坏公共信用链条,损害社会稳定,因此,一旦需要国家赔偿,精神赔偿应该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 竹立家教授认为,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是一种制度上的进步,它说明我们国家对公民、对个人的关注度大幅度提高,也说明国家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司法部门滥用职权方面有更大进步。但是,在修改上,除了需要对司法部门进行限制之外,还要注意对执法部门中的个人有意不公正执法造成对公民侵权的惩治或限制。 竹立家教授说:“目前司法部门执法过程中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而司法部门中的公职人员一旦滥用公共权力,会加大社会不公,因此,对这些个人的行为在法律上进行规范并对其不公正执法进行惩处,也是国家赔偿法应该涵盖的内容。” 网友认为 “离完善还很远” 本次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不再强调“违法才赔”,只要是公权力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害人就有权利获得国家赔偿;如果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要支付精神慰问金。增加精神赔偿的相关规定;并且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另外增加了新条款,即被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虽然有所改进,但是出人意料的是,网上民意对此次修改的草案仍然非常不满,截至6月28日,腾讯网上调查结果显示,68.57%的网友认为这次修改“不会有多少实际效果,不抱希望”,持乐观态度,认为“进步有限,离完善还很远”的网友也占到了27.13%,这两个数字反映了此次《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在公众中的印象:失望。 记者综合网友的发言来看,最受网友诟病的主要是国家赔偿的标准过低,精神赔偿标准过严,并且国家赔偿的程序过于复杂同时缺少监督。与很多网友意见相类似,很多法学专家也对本次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持保留态度。 相关链接 司法实践已有判例 认可精神损害赔偿 今年55岁的河南农民张绍友,因“奸杀”侄女而差点被处极刑;入狱9年后,却发现真凶另有其人。该案的案情与发生在湖北的“佘祥林杀妻案”很相似,因而被冠以河南版“佘祥林案”。 根据中国法院网报道,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份国家赔偿决定书中承认,“由于该案的错误判决,致使张绍友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精神也受到一定伤害”,并据此向张绍友作出2项国家赔偿:一是被无罪羁押的赔偿金34万余元;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但张绍友不服,现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新的赔偿申请。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由于《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蒙冤者很难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河南高院的这一决定在全国极为少见,是对国家赔偿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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