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局长指导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市领导为我市获得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城市称号揭牌 城阳云头崮小流域综合治理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十八周年,6月29日是《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十八周年纪念日。记者就读者关心的水土保持有关问题,采访了青岛市水利局局长于睿。 记者:青岛市水利局是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门,请于局长介绍一下 于局长:好的。青岛市水利局主要承担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授予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行政管理工作,具体职能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进行水土保持查勘,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区划、规划,参与城乡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专业规划中有关水土保持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工作,制定并监督执行水土保持年度计划; 三、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对生产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水土流失动态的监测、预报; 五、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工作; 六、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七、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调解处理水土保持纠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记者:水土保持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为了搞好水土保持工作,国家、省、市先后颁布实施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请您谈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于局长: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由当时的国家主席杨尚昆签署第四十九号主席令,公布实施了《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是我国一部十分重要的自然资源保护法,标志着我国水土保持工作开始走向依法管理的轨道。1993年8月1日,时任总理李鹏又签署第一百二十号国务院令,发布实施了《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为更好地落实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水利部联合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地质矿产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管理局下发了一系列建设项目落实水土保持工作的规定和通知,并于1995年5月30日由时任部长钮茂生发布了水利部第五号令《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2年11月21日公布施行《山东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并于1999年6月18日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青岛市人民政府也分别于1994年8月9日、1995年5月15日相继发布了《青岛市实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和《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青岛市实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是经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公布施行的,并于1997年5月23日、2004年5月11日进行了两次修订。《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于2004年9月29日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第171号令进行了修订。 按照《水土保持法》和《青岛市实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中划分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的有关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1996年5月9日发布了《关于公布市内四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范围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通告》,青岛市各市(区)人民政府也相应发布了关于划分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的通告,明确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具体划分范围,为贯彻执行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奠定了重要专业基础。1996年10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贯彻认真执行水土保持有关规定,做好水土保持“两费”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通知》特别强调指出:“在具体工作中,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当前应重点抓好‘两费’征收工作,以此带动水保法规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除城市旧城改造、城市公用设施建设以及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乱开减免征费口子,不得免除有关建设单位水土流失治理义务,不得制定与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文件,不能以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损害水保事业这一根本性工作”。2003年5月17日,青岛市水利局与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青岛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青岛市经济委员会、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青岛市交通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要建立正常的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制度,凡在我市辖区内兴建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否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征(使)用土地手续,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 记者: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和我市水土保持工作力度的加大,广大市民的水土保持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您能告诉读者,建设单位和个人在从事自然资源、生产建设的过程中应该遵守哪些水土保持规定? 于局长: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一是建设单位或个人要在项目实施前应该委托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的设计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审批后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工程竣工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工程方可投产使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制,即国家和省级以上的项目,分别由水利部和省水利厅审批,青岛市级和跨市(区)的项目,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其他项目由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具体审批过程中,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审批前组织相关方面的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参考评审意见进行审批。 二是建设单位或个人要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标准是依据破坏地形、地貌和植被的面积, 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2元。 记者:通过您的介绍,我们知道了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前必须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那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有什么意义和作用? 于局长:水土保持方案是开发建设项目总体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设计和实施水土保持措施的技术依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目的是依据法律规定项目建设单位的防治责任范围,根据建设的特点与需要,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使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得到及时治理。这是法律规定制止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的重大举措。因此,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具体的讲: 一是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了法律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义务。根据《水土保持法》确定的“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凡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都必须采取措施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就是落实法律的规定,使法定义务落到实处。开发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较准确的确定了建设方所应承担的水土流失防治范围和责任,充分体现了《水土保持法》确定的“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也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实施、收费、处罚等提供了科学的依据。据统计,2008年青岛市共审批实施水土保持方案357项,项目建设单位投入水土流失防治资金1.8亿元,防治人为造成水土流失15.6平方公里,有效地保护了生态环境,促进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青岛创建文明城市、生态市、迎接奥运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水土保持方案将水土保持列入了开发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法律规定在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前,首先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这样从项目立项开始就把关,并将水土流失防治方案纳入主体工程中,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使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得以及时控制。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具有强制实施的法律效应,要列入生产建设项目的总体安排和年度计划中,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有计划、有组织的实施,这样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的防治经费也有了法定来源。 三、水土保持方案使水土流失防治有了科学规划和技术保证。水利部规定,按建设项目大小严格执行甲、乙、丙级资格证书编制制度,即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接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任务;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接中小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任务;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接小型以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任务。这样,便有效地保证了不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质量。同时,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措施中对组织机构、技术人员等均有具体要求,各项措施的实施也有了技术保证。 四、水土保持方案有利于水土保持执法部门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分为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技施设计三个阶段,新建、扩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其内容和深度应与项目主体工程所处的阶段要求相适应,已建、在建项目须直接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或技施设计阶段深度要求的水土保持设计。这样有了相应设计深度的水土保持方案,使水土保持工程做到了有设计、有图纸,便于检查、监督。 记者:正如您所讲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或个人的法定义务,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定有什么法律责任? 于局长: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规定,一是开发建设项目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便开工建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逾期不补报的,视为无力治理,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二是在开发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三是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四是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3%。滞纳金。逾期再不交纳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