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报全文检索    版式检索 新闻中心> 半岛网闻> 山东各地 > 正文

济南或将对防暑降温立法 保障露天工作者权利

1
青岛新闻网 2009-06-27 10:07:51 齐鲁晚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450×299

6月25日,一位父亲在烟台市第一海水浴场照料孩子。新华社发

    连日来,济南市遭遇了持续高温。虽然一些部门下发通知,要求露天劳动时避开高温时段,但记者在调查时发现,济南不少劳动者仍在高温下继续工作。济南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表示,是否在防暑降温方面进行立法,相关部门正在做前期调研。据气象部门资料显示,从6月22日起,一股热浪席卷我国北方大部分地区。包括山东在内的很多省市,都遭遇了持续的高温

天气,济南等地的最高气温已超过了40℃。6月1日济南市建委下发通知,要求温度高于37℃时,工地一律停工。环卫部门也发出通知,只要是温度高于35℃,环卫工人可以休息。26日上午,记者在部分道路、工地看到,不少劳动者在高温下继续工作。济南市建委有关人士告诉记者,“高温假”只是一个规定,执行起来有一定困难。

    据了解,我国目前唯一一部针对高温酷暑条件下,如何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或其他社会活动的法规是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

    济南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经过近50年的发展,原来的防暑降温条例有很多不适用的地方。济南是全国的四大火炉之一,每年的最高气温都比较高,很多工人在高温下露天作业,非常辛苦,甚至有工人中暑。地方政府确实应该出台一些政策法规,对防暑降温进行具体规定,从法律法规上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该人士表示,目前,法制办正在对防暑降温是否可以立法做一些前期的调研。但防暑工作看似十分单一,但是又存在复杂性,针对不同的行业,也很难出台相同的标准,而且高温劳动保护立法还涉及到工伤保险、劳动安全、医疗卫生、气象预报等诸多环节,立法难度比较大。

    新闻链接

    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暂行条例》中,高温作业所包括的范围仅指冶金工业的炼焦、炼铁、轧钢等车间;机械制造工业的铸造、锻造、热处理等车间;搪瓷、玻璃、砖瓦等工业的窑炉车间;火力发电厂和锅炉房等。对处在炙热的太阳底下的露天作业仅是这样规定:“夏季露天作业工人和农民,应使用宽边草帽或斗笠和白色宽大的服装。对高温作业者和夏季露天作业者,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夏季田间作业,应在适当地点建立男女分设的简便厕所。”(记者 常新喜 戚淑军)

现有新闻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网友评论
1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新用户注册
相关链接

上一篇:三名歹徒持刀伤人抢钱 护腰挡刀的哥躲过一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