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百姓,减轻群众经济负担,近日,山东省烟台市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新规:自7月1日起,烟台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可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凡是在烟台市购买新建商品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二手房等,用于自住的住房,并已办理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在还款期内的干部职工,均可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必须符合公积金缴存条件, 按照规定,转公积金贷款期限应符合烟台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规定,即新建商品房最长30年,二手房最长20年。转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记者 董振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