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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劳动争议案外调解达58% 经验在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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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6-25 18:10:24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青岛新闻网6月25日讯 记者从正在青岛召开的全国部分省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现场会上获悉,去年以来市劳动保障局按初步构建起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新机制,58%的劳动争议在案外得到有效调解,有效缓解了劳资矛盾,确保了全市稳定和谐的发展大局。去年以来,全市共案外调解劳动争议3127件。

全市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近2000名

在街道(镇)一级,成立了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由劳动保障、工会、经济管理、司法

行政等部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社区成立了劳动关系协调小组,依托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对简易案件进行调解。街道(镇)和社区两级调解组织的建立,搭建起区域性调解的工作平台。目前,全市已成立街道(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138个,组建率达到80.2%;成立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小组845个,组建率达到91.9%,共配备劳动关系协调(理)员1964人。

建立先予调解机制,设立15天的“缓冲期”

本着“调解优先、就地化解”的原则,对于标的较小、争议原因比较明确、适用法律比较简单的案件,实行先予调解制度。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前提下,为其出具《先予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所在的镇级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先行调解,调解期限为15天。调解成功的,由镇级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为双方制作调解协议书。该制度的推行,方便了双方当事人维权,维权成本进一步降低。

建立置换机制,增强调解的法律效力

为增强镇级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市劳动保障局探索开展了将《调解协议书》置换为《仲裁调解书》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书》后,到所在区(市)劳动仲裁院置换《仲裁调解书》;由专职仲裁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置换调查,制作调查笔录。该制度的尝试,提升了调解协议的履行力和执行力,达到了止争息诉、案结事了的目的。

全面推行案前调解机制,力争将20%的案件化解在案前

案件直接进入仲裁审理程序,不仅不利于案件调解,而且加重了当事人的诉累。对此,市劳动保障局将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案前调解工作机制。拟由专职仲裁员牵头,从社会聘请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和企业人力资源干部在劳动仲裁院内部独立组建案前调解庭,配备专职的案前调解人员,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案前调解,力争将20%左右的申请立案案件化解在案前。

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内外联动调处机制

调解在解决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仅可以有效避免劳资双方的两败俱伤,使双方的劳动关系得以存续,而且可以有效防止事态扩大,维护社会稳定。为改变目前劳动仲裁机构孤军作战的状况,市劳动保障局拟在内、外两个方面建立联动调处制度。对内,实行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劳动信访、劳动关系四个部门联动调处;对外,实行劳动保障部门与工会、企联、国资、经贸、外贸等部门及协会等组织联动,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使劳资双方互谅互让、平衡利益、达成调解。(记者 任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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