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备受海内外媒体及司法界关注的“中国行政第一案”——(广东)佛山市民陈锦洪诉佛山市经委(现更名为佛山市经济贸易局)行政侵权,并索赔国家赔偿1.6亿一案在佛山市中级法院举行听证,佛山市中院召集原被告进行听证。 陈锦洪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听证会意味着这场备受瞩目的“民告官第一案”重审程序已经启动,陈锦洪案在即将被人们淡忘时,或将再一次被激活。 陈锦洪已经白发斑斑,他在庭 法庭听证焦点: 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佛山市经贸局:陈锦洪于2000年7月7日因不服佛山市中院作出的行政裁定而提出行政上诉状,早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所以佛山中院裁定驳回陈锦洪的起诉并无不当。 陈锦洪:广东省高院在2003年11月11日判定,“陈锦洪向佛山市中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 佛山市经贸局在起诉期限上纠缠,其实此案并未超过诉讼期限。 陈锦洪是否是合格的行政诉讼主体 佛山经贸局:兴业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虽然当时佛山市兴业集团法定代表人登记为陈锦洪,是由佛山市经委任命其为兴业集团总经理。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在集体所有制企业,这种任命未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聘用的法定程序,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在法律上来说,陈锦洪并非兴业集团、兴业装饰公司和兴业电梯冷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应该驳回其起诉。 陈锦洪:原告陈锦洪称,他原是佛山市一建公司职工,1986年与其妻萌生了办装饰公司的念头。但当时私人筹办企业一律要采取“挂靠”形式。于是,陈氏夫妇自筹资金20万元开办的兴业装饰公司,挂靠在佛山市商办工业开发服务公司名下。同年10月,经市工商局核准的佛山市兴业装饰公司正式成立,初期由佛山市财办和市经委“共同管理”,后以市经委为单一主管部门,兴业装饰公司向其支付管理费,成为一个“集体所有制”企业。 但是,佛山市经委没有投过一分钱。其管理、人事及利润分配均由公司董事会直接决定,与集体企业有根本区别。公司名为集体,实为私营,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陈才是真正的投资者。原告与被告之间仅是挂靠、收管理费的关系。 佛山市经委对三家公司的行政侵权行为直接影响自己的权利义务,自己和公司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自己以原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提起行政诉讼合情合理更合法。 案件回顾 漫漫13年诉讼路 1986年,佛山工人陈锦洪出资20万元开办了兴业装饰公司,挂靠在佛山市经委名下,公司定期支付挂靠费用。1987年10月,兴业装饰公司投入自有资金98万元,组建佛山市兴业(国际)电梯冷气工程公司。1988年又投入资金150万元,组建佛山市兴业集团公司。经过8年创业,至1993年4月,佛山市兴业装饰公司由一个注册资金20万元的小公司发展为一家拥有6200多万元固定资产的集团企业。 1994年至1996年,佛山市经委先后免除陈锦洪在兴业各个公司经理职务并变更3家兴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从一个拥有千万资产的公司老板到一无所有的平民,陈锦洪无法承受如此巨大的反差。1996年4月15日,陈锦洪向佛山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侵权赔偿之诉,由此开始漫漫诉讼之途。因这起“民告官”案索赔标的额达1.6亿元之巨,列国内之首,被称为“中国民告官第一案”。 佛山中院于1999年6月25日开庭审理此案,2000年6月28日作出裁定,驳回陈锦洪的起诉。陈不服,于同年7月7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2年11月20日,佛山中院经重新审理作出判决,撤销佛山市经委免除陈锦洪职务及接管兴业公司的行为,但对其提出的1.6亿行政赔偿要求不予受理。理由为:陈锦洪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实佛山市经贸局对其作出的免职行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也不能举证证明要求赔偿的具体数额。后广东高院于去年底作出终审判决。 虽然这已经是终审结果,但陈锦洪依然不服,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院提出申诉,目前,法院已受理了其重申申述。(杨大正 冯建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