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邹城一砖厂工人黄某在进入搅拌机清理缸内积土时,不慎被突然转动的机器绞断双腿,造成二级伤残,在要求厂长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将其告上法庭。6月18日,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该厂厂长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的七成,共计279489元。 2008年3月,黄某到李某的砖厂操作搅拌机。3月12日下午,搅拌机缸体内进土量过大致使搅拌机停止转动,黄某用一自制的铁钩将离合器断开, 黄某在治疗期间住院36 天,支付各项医疗费20457元,其中自行支付5000元,其余由李某垫付。4月17日,黄某申请伤情鉴定,鉴定机构作出了“ 工伤二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二级”的鉴定结论。之后,黄某就赔偿事宜多次找张某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赔偿4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黄某在雇用劳动中受到伤害,被告李某作为雇主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未切断电源、电机仍在转动的情况下,用自制挂钩控制离合器使搅拌机停止转动,然后进入搅拌机内清理积土,未按安全规程操作修理机器,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行为本身具有重大过失,据此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住院护理费、后续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99270元的70%,共计27948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