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实行注射死刑的国家只有三个,除美国、新加坡外,只有中国拥有注射死刑执行车。张仕强,第一个通过死刑执行车执行死刑的人,被形容为“九指狂魔”。 到今年年底,北京有望全面实施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这是继河北、成都、太原等地之后,又一个准备全面实施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地区。从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增设注射执行死刑的方式,到1997年昆明市在全国实施第一例注射执行死刑,再到现在的部分 是执行注射还是枪决?两种死刑方式的争论,从1997年一致持续到现在,不仅仅是因为它关乎人的生命,更重要的是以此展开有关人性以及人道化的探讨。我们说给人予以最大的惩罚,莫过于剥夺他的生命,让他提前面对死亡的恐惧并承担精神的痛苦。这一点,法律也给了我们最好的解释,要体现社会公平,就必须依靠这样的法律手段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打击非法分子的犯罪活动。 对于执行死刑的犯人而言,他们同样有权享有选择自己死亡方式的权利。因此,很多人认为注射死刑执行的方式有利于死刑犯本人更加从容,减少痛苦,更能体会到人格尊严,它体现了刑罚执行的发展趋向,反映了刑罚执行人道化。笔者对此并不予以认同,“注射死刑”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性化的一面,凸显了人道化,但也在某种社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于一些丧心病狂的反社会反人类的罪犯,让其选择注射死刑这样一种方式会不会难以平民愤?甚至引发更多的公众对国家法度的质疑和愤慨? 笔者认为,增加注射死刑的行为值得肯定,这是推动法制改革,完善法度,保障人权的有效举措,而且从长远看,它有利于抑制国民的残忍人性,为最后废除死刑作铺垫。但是选择执行方式的权利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不能给所有的犯罪人员一个自主选择的权利。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而且拒不认罪的犯罪分子就应该由法律机关对其执行枪决,以此大快人心、有效威慑犯罪分子。 诚然,注射死刑的限制性选择由此也将引发犯罪定性、评判标准等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新的法规出台也必将带来问题,不能因为其问题的产生就一味否定它的价值,在问题不好判断或者依据标准无法评判的时候,就应遵循“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原则,尽最大可能让死囚选择自己接受的死亡方式。 刑事司法的过程和结果都与人格保障密切相关,这也直接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民主、司法文明、人权保障的程度。所以在当前依法治国的指导精神下、在人权问题日益被重视的法治环境里、在倡导人道、人性化的当代社会中,笔者认为保障死刑的人身权利是很有必要的,但是“注射死刑”未必彰显人道化,司法人员在处理刑罚与人道二者的关系过程中,还需谨慎行事,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力争把我国的法制建设与人权保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人民网-观点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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