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中天 易中天变成了“易愤青”,一周前,他先是质疑因为“文怀沙造假”而走入公众视野的李辉,3次发表博文质疑李辉“飙车”。14日,他又发表博文调侃起陷入“假捐门”的余秋雨,警告余秋雨必须拿出确凿证据正面回应“捐款 在博文中,易中天对余秋雨极尽调侃,以自己被称为“易超男”为例,从余秋雨的身份说起,认为“出来混,总是要还的”,称大家称余秋雨为“余首骗”是不妥的,不过“余含泪”或者“含泪大师”是可以的。 在博文中,易中天认为,作为公民,捐款是权利,不是义务,所以余秋雨就算一文不捐,大家也不能说三道四。但是余秋雨不能诈捐。因为如果扬言捐款多少万,又分文不见,那就涉嫌“欺诈”,即骗取公众的爱戴和同情。对于公众的质疑,易中天希望余秋雨必须回应。 对于余秋雨拿质疑者的动机和身份说事,易中天表示,此举是“小沈阳的裤子——跑偏了!”易中天认为余秋雨不能行使“沉默权”,也不能拿“言论自由”做挡箭牌。必须拿出确凿证据正面回应,否则后果很严重,也是对公众智力的侮辱。(东方卫报) 易中天:公民余秋雨无权诈捐 易中天举例回应李辉之题 战火烧向余大师 “假如易中天先生发现某人有编造甚至欺世盗名的真相,在自己的道德底线之上,会质疑吗?如果质疑,又会以什么样的方式?”最近,李辉通过本报向易中天讨教“易中天式的质疑方法”,同时希望易中天回答时能举实例,不要空对空,云里雾里地说话。(见6月11日本报B27版《李辉:期待易中天式的质疑方式》 ) 昨日,易中天在博客上发表了题为《余秋雨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文章,以质疑余秋雨“诈捐”行为为例,对该问题做出了部分解答。他在文中还说道,这篇文章恐怕还回答不了李辉的问题,但好歹也算“具体的例子”,多少能看出点意思。至于此前所说的“道德批评的四项原则”,当另文阐述。 质疑 近半个月来,文化名人余秋雨因被指向四川灾区虚假捐款而被推上了火山口,网络舆论几乎呈一边倒之势直扑余,更有评论认为余乃是文化首骗。这一事件引起了易中天的注意。对于余秋雨这样“涉嫌欺世盗名”的人,易中天发出了自己的质疑之声。 论头衔,“含泪大师”比起“易超男”不算冤 易中天首先表示对余的尊重,称呼之为“余秋雨公民”。“这样说,对于对方是尊重,对于自己是提醒,即提醒自己在进行道德批评的时候,恪守尊重公民权利的原则,不要‘飙车’。” 他认为,“诈捐”事件引发出的公众之愤怒,完全在情理之中,但即便如此,余的公民权利仍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他举例说,称其为“余首骗”,就甚为不妥,真相大白之前,还是“无罪推定”为好。至于“余含泪”或“含泪大师”,他认为,这个可以有,“出来混,是要还的”,余总算“含泪”过,也曾自称从老师“退居”大师,比起自己的“易超男”头衔并不算冤枉。 质问质疑者的身份动机,就是“小沈阳的裤子”跑偏了 接着,易中天指出得到尊重的余也应该履行公民的义务,更表明了自己的四点态度;第一,余秋雨公民可以不捐。第二,余秋雨公民不能诈捐。第三,公众可以质疑余秋雨。第四,余秋雨公民必须回应。 此番言论均是围绕余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探讨开去,有关“质疑”之言也主要是直指余的义务方面。 在易看来,捐款既是一种个人权利,也是一种公共行为,即你可以不捐,不能诈捐。既然是“公开捐款”加“巨额捐款”,其中已涉及到公德、公义、公信力,以及公众的回报,那么余秋雨公民必须在公共空间接受监督和质疑,这是他的公民义务。而且,只要是公民,就有权质疑他。质疑者的动机和身份,则可以不问,也不能问。“所以,余秋雨公民拿质疑者的动机和身份说事,最客气的说法,也是‘小沈阳的裤子’——跑偏了!” 对此,易建议余应尽快拿出“捐款早已如期到位”的确凿证据,以释众怒,以正视听。只要证据确凿,余还可以行使诉权,将涉嫌诽谤的人告上法庭。“当然,他也可以放弃或不行使这个权利,我们也表示支持。毕竟,民事权利的主张与否,是每个公民的自由。”(本报记者 卢欢) 始末 谁料捐款成苦旅 可叹秋雨愁煞人 余秋雨的秘书金克林日前表示,余捐款的事情是由上海九久读书人公司操办的。上海九久读书人文化公司董事长黄育海在接受采访时称余所捐20万善款“当然到账了”,而且“确实是余秋雨的”。至于善款到了哪里、什么时候和怎么到以及为什么不公布捐建图书馆所在的学校名称等情况依然模糊不清。 各大网站论坛关于余秋雨是否假捐的争论帖层出不穷,尚无定论,有网友作打油诗句如下“谁料捐款成苦旅,可叹秋雨愁煞人”。 “诈捐”事件始于今年5月。曾在2003年与余秋雨打过名誉权官司的《北京文学》杂志的编辑萧夏林,5月25日在其新浪博客上发表名为《假捐款真诈骗——余秋雨的大爱至善》的长篇博文,认为余秋雨在去年汶川震灾后表态的20万捐款是虚假捐款。在沉默了几天之后,余秋雨发表声明予以回应,称20万元捐款已用于3所学校图书馆,建设图书馆将于9月启用。但在声明中,余秋雨并没有举出实际捐款证据为自己辩护。而有人找到了四川三家官方慈善机构,结果三家机构都声明没有余秋雨的捐款记录。 (长江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