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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骂人”引发名誉侵权案 虚拟人格权属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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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6-15 09:10:00 青岛财经日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在论坛上发帖子灌水,利用“虚拟的身份”辱骂、诽谤网友;为了报复他人,在网络上任意发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的声誉……这些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侵权行为,往往被人们忽略,得不到重视。许多网民不知道在网络上对他人造成的名誉侵害,要承担侵权行为造成的民事责任。也有许多网民在维护自己的网络名誉权时,遇到了种种困难。

    网友“骂人”引发名誉侵权案

    2004年,孙某和孙某某通过青岛新闻网的“人到中年”、“蹉跎岁月”、“夕照霞光”3个论坛进行网上交流。2007年开始,这3个论坛的网友以登山、郊游、论坛征文颁奖联谊会等形式组织了多次聚会,两人在活动中结识,论坛网友间也多数知悉两人真实姓名和所对应的网名。由于各种原因,2008年7月,孙某某在论坛上发帖子对孙某进行侮辱,被多名网友阅览,在一定范围内,对孙某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于是,孙某将孙某某诉至市南区人民法院。

    网民法律意识不强

    记者发现,在我国,网民的法律意识还不强,一方面体现在许多网民通过自己虚拟的身份在网上发布一些虚假的言论,对他人造成了一定的名誉损害的,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另一方面,网民在网络上遇到了损害其名誉的行为,还不懂得如何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所谓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我院审理过多起名誉侵权案,但网络名誉侵权案尚属首次。”据该院办案法官介绍:“互联网现已成为人们现实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流工具,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折射出的人的行为却是实实在在的,在此空间人们传播和交流信息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制约,使之成为一个健康有序的活动空间,而不能让其发展成为一些人为所欲为的工具,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证据难取得 更难获认可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今后网络名誉侵权的案件将会越来越多,网民面对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犯的情况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如果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网民首先要知道虚拟‘网名’背后真实的自然人是谁,这样法院才能准予立案,但许多网民却只知道一个虚拟的人而不知其真实身份,这就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即使网民知道虚拟‘网名’的真实身份,由于目前我国网络不是实名制,在举证上也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法官告诉记者:“与一般的名誉侵权案件不同,网络名誉侵权案件的证据是要从网络上获得的,有些帖子随时会被后台管理人员清理掉,因此及时获得证据十分重要。而为了使该证据更具有证明力,网民往往还需要通过国家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如果必要的话,最好有网友可以当庭作证。”

    “虚拟人格权”尚属法律空白

    针对孙某与孙某某的案例,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和孙某某虽然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录网站并参与网站的活动,但在现实生活中通过网友聚会,已经相互认识并且相互知道网名所对应的人,其他网友也知道他们的真实身份和网名。知道对方真实身份的网友间,虽然继续以网名在网上进行交流,但此时的交流已经不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交流对象也不再是虚拟的人,而是具有了现实性和针对性。2008年7月,孙某某在3个论坛上,多次使用侮辱性的语言贬低孙某的人格,其主观上具有对孙某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孙某的公正评价,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孙某某停止对原告孙某的名誉侵害,并在青岛新闻网公开赔礼道歉。被告孙某某支付给原告孙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以及证据保全费2480元。

    “网络世界是一个虚拟的圈子,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网民在网络世界里的人际交往也将成为其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一种,因此,除了像孙某这样由于网络上的侵害影响到其生活中的名誉以外,在虚拟空间里的名誉权的保护问题上,我国的法律仍存在空白。”

    本报记者 章立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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