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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迟交房业主索赔12万 法院判赔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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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6-15 07:53:36 青岛早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开发商迟交房 法院判决按照房屋评估月租金的150%赔付给业主

    早报讯 开发商延期交房,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经过两级法院审理,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开发商按该房屋评估月租金的150%赔付给业主。

    2004年12月份,家住黄岛的方先生花了近50万元从某开发商开发的楼盘买下一处房产,购房合同约定2005年12月31日交房,如逾期交房,开发商应按房款日万分之五的金额向方先生支付违约金。“结果开发商逾期一年半才交给我房子。”方先生称,一直到了2007年6月8日,他才收到房子。方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12万余元的违约金。开发商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与方先生的实际损失相比明显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减,参照房屋租金确定违约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方先生的房屋月租金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670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根据本案的情况,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违约金为房屋评估租金的150%,判定开发商向方先生支付违约金近2万元。一审宣判后,方先生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市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合理,终审维持原判。(孙启孟 曾宪权 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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