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浙江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起诉的绍兴市原副市长、绍兴文理学院原党委书记俞永谷(正厅级)受贿案12日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俞永谷因受贿400余万人民币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8年期间,俞永谷利用担任绍兴市副市长兼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按协议出让的方式帮助浙江某房地产公 此外,俞永谷还利用担任绍兴市政府副市长及绍兴文理学院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银行贷款、企业搬迁、办理企业土地使用证等方面为绍兴某车业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共非法收受该公司贿送现金34万元和老寿星象牙雕刻一个;为绍兴某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在承揽业务结算费用、企业产品技术开发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公司贿送现金55万元。 法院认为,俞永谷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俞永谷有如实供述纪检部门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的自首情节,并积极退清全部赃款、赃物,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裘立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