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二江原为湖北天门市市委书记,2002年因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称为“五毒书记”的他在狱中著书立说,撰写并出版了4本文学评论书籍。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本周通报,鉴于张二江在狱中积极著书改造,监狱方于2005年11月对其减刑1年,其后的2007年,张再次减刑2年6个月。 中国“贪官作家”狱中著书,张二江不 是第一人。河南省确山县前县长2004年因受贿罪被判刑11年,4年间 但是,可以奇怪一下的是,著书立说是不是与减刑就有直接关系呢?而且其中一次减刑还长达2年6个月。根据我国法律,罪犯在服刑期间,如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而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类似张二江这样10年以上的刑期,“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很显然,张二江第2次减刑两年半属于特例,至少算有重大立功表现。当然,我们并不反对罪犯在服刑期间改过自新、洗心革面,发挥自身聪明才智为社会多作贡献,这也是刑罚一个很重要的教育功能。然而,在现在这个只要肚子有点墨水就能美曰“作家”的年代里,即便他的书曾经获得好评,著书立说能成为一个减刑理由,并且是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理由,目前看来,恐怕仍欠缺一个更严谨的推论与判断过程。 并无意拿某个人说事儿,只是,贪官狱中著书,张二江不是第一人,根据以往的经验可以肯定,贪官狱中著书获减刑,张二江也绝不会是最后一人。我们当然希望,凭借法律的威严以及自身的向善,罪犯们在服刑期间能够洗清罪孽、种出善果。但是,如果没有详细的细节说明,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没有严谨的推论过程,更没有合理的监督程序,而动用减刑这一奖励手段,著书立说会不会真的成为贪官早日脱离牢笼的一条捷径、一个突破口,确实很值得关注。(洪丹) (南方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