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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精神商品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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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6-10 14:01:50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将保护精神商品的消费

    “此次消法修改应当着眼于进一步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刘俊海说。曾经有消费者因购买的汽车出现质量问题而将商家告上法庭,法院最终认定汽车属于奢侈品而不属于消费品。“消费品的范围应当放得更大。”刘俊海认为,修改后的消法应包括生存型消费、发展型消费、享受型消费、个别存在的奢侈型消费等,既有物质商品的消费,也有精神商品的消费。

    “我认

为立法者应当本着向弱势群体包括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精神,适当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负担,提高商家的举证责任。”刘俊海称,如果消费者称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而商家坚持认为产品没有质量问题,那么法庭可以要求商家举证,证明争议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四川省消委会投诉部主任李晓斌称,在维权实践中,消费者无法证明经营者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虽然在民法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可是由于消费关系是非常特殊的民事关系,应当实行“谁强势,谁举证”或者叫“谁得利,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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