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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幽称要继续上诉黄健翔 网络不能成杀人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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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6-06 17:27:36 搜狐体育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陆幽民事上诉状全文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陆幽,女,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健翔,男,汉族。

    上诉人不服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第33812号民事判决,认为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有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存在对黄健翔的枉法偏袒行为,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2008)朝民初第338

12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陆幽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二、由黄健翔承担两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案情概述和事实分析

    引发本案纠纷的《丑话说在前边》(下称“黄文”),于2008年6月6日由黄健翔在其博客中发布。文章旨在批评时任国家队主教练的杜伊科维奇,锋芒指向其战术安排、排兵布阵乃至私生活等范畴。文章中有如下表述:“说真的,你比前任差远了。人家起码把零距离安排了一个好结果,不仅当时共享荣华富贵,直到现在,还让她代理自己在中国的一切商业合作,可谓仁至义尽够男人够成功。可是你呢?把人家搞成了宫外孕,回到单位里弄成丑闻,你却缩头乌龟了。人家也被撤了国家队首席跟队记者的身份了,落得个鸡飞蛋打。搞得很多粉丝还十分纳闷十分想念,因为很久在国家队的报道里看不见她的倩影了。单说这一点,你就比前任差多了。对吧?”鉴于文章发表的当口,正值世界杯预选赛中卡之战前夜,欧洲杯足球赛转播大战烽烟四起,文章上传后点击汹涌跟帖激增转载者众,圈内人推断和释明了黄氏“爆料”中被杜伊“搞成宫外孕”的,便是央视“足球之夜”记者及本案上诉人陆幽,不少网站干脆以“黄健翔博客曝央视女记者与国足主教练性丑闻”为题大肆传播。

    黄健翔不久便将上述内容删除,但在篇尾附有说明性文字如下:“P.S.接受了部分网友的意见,删去有关私人生活的攻击。面对中国足球生死关头的种种‘怪现状’,常常让人无法做到心平气和。”6月16日,黄健翔发表《贼喊捉贼》一文,就“6月6日,黄健翔在中卡之战前写的博客《丑话说在前边》中爆料‘国家队主教练杜伊把央视女记者搞成宫外孕’。该博客迅速在国内走红并且被‘热炒’”和“有人推断该女记者就是长期随队采访国家队的央视女记者”等事进行“澄清”,分别写下了“此处我必须说明,我的博客文章里根本没有出现‘央视’二字,也没点教练的名字。对于所谓性丑闻当事人,既未提及工作单位更没有具体姓名所指,连‘X女士’这样的修辞手法都没有用。这里的语言是该报纸编辑自己的意思,估计也是道听途说,未必真的肯赏光我的博客。特别提醒那些有心做了我未删节版的博客截屏的人,也好好看看,里边可有提及单位与当事人姓名。在我很快删掉涉及私生活的这一小段话之前,此文浏览量不过几千人次。拜那些道德卫士的努力,此文后来流量激增”和“这句话算是说对了,是‘有人’(推断),不是我(推断)。”

    陆幽一审举证证明,她曾被央视体育节目中心确定并在内部宣布为“足球之夜”首席记者,职责是“主力跟随”国字号球队进行报道,且至今她仍为该栏目首席记者;陆幽的病历证明了她确曾于2007年7月住院治疗“异位妊娠”亦即宫外孕的事实,此事体育频道若干同事是知情的;而由新浪网和若干地方台组成的CSPN在转播欧洲杯赛事上与央视存在收视率竞争,而邀请黄健翔出马解说赛事是其最竞争力的主要“卖点”之一,有理由确信黄健翔与联盟企业签有协议急需提升人气吸引眼球。公众在“黄文”发表后将注意力集中到陆幽的身上,对其私生活评论的语言粗鄙且大多充满人身攻击,而对杜伊执教风格和战术的指摘乃至对于中国队小组出线的前景预测等话题反倒乏人问津。黄健翔的证据虽然否认涉案文章中“宫外孕”的女主角有明确指向,并试图证明除了陆幽之外,《足球报》女记者贾岩峰和央视《足球之夜》记者王楠、陆菁等亦曾长期采访与国家队有关的新闻,均颇具知名度且深受广大球迷喜爱,但他并未指明在上述人等中有谁还有过“宫外孕”经历。

    不难看出,“黄文”采用对比手法批评杜伊私生活不检点(把记者搞成“宫外孕”)和做男人不仗义(始乱终弃),但他是通过泄露特定人“宫外孕”隐私信息和捏造其与杜伊存在私情的方式批评杜伊不够男人的;粉丝们因“很久在国家队的报道里看不见她的倩影”而十分纳闷和想念,表明其文章所指的对象只能是电视女记者而非“纸媒”记者。众所周知的事实,是被黄健翔顺手拉来与杜伊比对的“前任”,是率队闯入世界杯决赛圈的神奇教练米卢蒂诺维奇,而坊间曾长期就《体坛周报》优秀记者李响与米卢教练的私人关系是否过于密切有着多方猜测,尤其是在李响所著的《零距离——李响与米卢的心灵对话》出版后,“零距离”不仅成了李响的代名词,甚至成为形容女记者与教练存在私情的专有名词。黄健翔删除部分内容之后附上的“P.S.”,表明因其接受网友意见而删除了的内容涉及到“私人生活的攻击”,他还承认“中国足球生死关头的种种‘怪现状’”,常让他难以“心平气和”,亦即之所以“口无遮拦”如此这般,是因为情绪失控或曰存在主观过错。面对公众因博文“走红”而对陆幽大肆攻击的现实背景,黄健翔在《贼喊捉贼》一文中着力“澄清”的,仅仅是其在“博客文章里根本没有出现‘央视’二字,也没点教练的名字。对于所谓性丑闻当事人,既未提及工作单位更没有具体姓名所指,连‘X女士’这样的修辞手法都没有用。”可惜特定语境下的如此“澄清”,客观效果只能是更加加深公众心目中“宫外孕”指向陆幽这一错误的印象。

    综上所述,虽然黄健翔并未指名道姓,但其对“私人生活的攻击”确有具体目标和明确指向——没有指名道姓地明说并不等于他谁也没说;在此基础上,结合上下文语境和公众普遍认知,考虑到他确有渠道了解陆幽的“宫外孕”隐私,参考“宫外孕”不高于百分之一发生率的医学统计结论,这就决定了他文中指称的被杜伊“搞成宫外孕”的国家队首席跟队记者,不可能是贾岩峰等纸媒记者,也不可能是在此期间并无“宫外孕”经历的央视其他女记者王楠、陆菁等人,而只能锁定在上诉人陆幽一人身上。因而,黄健翔事后的“删除”和“贼喊捉贼”般的“澄清”秀,不仅没有消除反而进一步误导了公众,扩大了而不是减轻了对陆幽已经造成的伤害。

    概言之,黄健翔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且具有主观上的实际恶意。

    二、一审判决否认“黄文”直接指向陆幽的事实认定,回避了黄健翔泄露他人隐私和诽谤他人的基本事实,违反了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且与正常逻辑和普遍认知背道而驰,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是“黄文”中虽提及“国家队首席跟队记者”与杜伊发生了“宫外孕”之事但采用的是隐名的方式,并未写明包括姓名年龄工作单位等在内的具体身份信息;陆幽需举证证明上述语句直接且唯一指向其本人,但其证据尚不能证明上述语句具有直接且排他的指向性;涉案文章主旨是针对国家队及其主教练的评论,在未披露当事人姓名的情况下,一般公众阅读后尚不能必然产生针对陆幽的负面评价;陆幽所称其社会评价降低与黄健翔发表涉案文章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

    这一认定违反了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错误地将审理名誉权纠纷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侵权要件由因果关系偷换成“直接因果关系”,而且置文章发表后社会上针对陆幽的铺天盖地般的负面评价于不顾,判决突破了正常的思维底线。

    1、一审违反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不当加重陆幽的举证责任,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证据规则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里存在两个概念,即“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明其诉讼请求应提供的证据”。在本案中,陆幽指控黄健翔发表涉案文章的行为侵害自己的名誉权,无疑要就该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她已就此举证证明了其为央视“足球之夜”首席记者、自身确有“宫外孕”经历、黄健翔有机会获悉此隐私信息、公众读罢普遍认为指向的是她本人、黄健翔有主观上的实际恶意等等。相应地,黄健翔的否认作为一项主张,本身并不能当然构成否认的证据——否认作为待证事实,成立的前提便是需要否认者举证加以证明。因而,黄健翔若想反驳陆幽对其提出的侵权指控,在对方已经尽力举证且构成了对其否认主张的合理质疑后,须就其反驳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亦即举证证明有关“宫外孕”的指向并非陆幽而是另有其人,或显而易见地不是指向陆幽,或已就公众错误认知明确澄清和毫不含糊地“辟谣”了——仅以未曾指名道姓作为抗辩,不能构成有效抗辩而只能是狡辩!此时的举证责任便相应转而由黄健翔承担——法庭不能要求陆幽如此无休止地永远“举证”下去。

    证据规则第17条规定,举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以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另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本案中,黄健翔与新浪网和CSPN就开设博客乃至联合转播欧洲杯赛事活动签有商业协议,这对认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出自主观恶意尤为关键。一审期间,陆幽曾申请向新浪公司和CSPN上级单位神州天地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调取证据,法院接受了陆幽的申请并前往相关单位调查,但新浪公司在不否认证据存在的前提下,竟胆敢以所谓无关联性和涉及商业秘密不便透露为由悍然拒绝接受司法调查,后者则干脆否认与黄健翔签署过任何形式的协议为由作答。问题在于,涉及商业秘密并非新浪拒绝接受法庭调取的法定理由,一审法院对此本应断然予以制裁。但遗憾的是,法院居然对如此藐视法庭的行径听之任之。显而易见,这部分未经调取的证据,将构成二审阶段新证据。

    2、判断影射性作品是否损害特定人的名誉,只需考查是否有任何第三人推断具体指向,与黄健翔是否自认和否认无关,黄健翔文章中的所指,显然是陆幽本人。

    最高法院(1990)民他字第48号答复指出:“本案被告刘守忠与原告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有矛盾,在历史小说创作中故意以影射手法对原告进行丑化和侮辱,使其名誉受到了损害。被告《遵义晚报》社在已知所发表的历史小说对他人名誉权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仍继续连载,放任侵权后果的扩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的规定,上述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该批复对影射性文学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标准做出了规定。在此基础上,该院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规定:“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文学作品是否侵犯特定人的名誉权的认定前提,是首先需要确认该作品“事实是否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对此最高法院的观点是:“如果作品所描述的人物的相貌特征、言行特征、生活经历、生活和工作环境等足以使熟悉特定人的任何第三人(包括特定人的近亲属、邻居、朋友、同事等)推断出所描述的就是特定人,那么该文学作品就是‘事实上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因而侵害了特定人的名誉权。”(引自《审理名誉权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5月北京第1版第27页)。

    “举轻以名重”,对文学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尚且如此,对新闻报道和评论题材的作品的要求更应该严格。认定涉案文章是否损害了陆幽的名誉,前提是确认文中所称被杜伊搞成“宫外孕”的记者,是否就是央视“足球之夜”首席记者陆幽这一“特定人”。在本案中,黄健翔将杜伊与米卢比较,拿女记者与李响类比,不仅陆幽的“宫外孕”经历证明了黄健翔的具体指向,万千网友和读者也异口同声“推断”其所指非陆幽莫属!查黄健翔《丑话说在前边》描述的女记者,兼具“首席”、“倩影”、“宫外孕”等特征且系电视记者,“贼喊捉贼”般的“澄清”,仅是未曾提及“央视”和“陆幽”未曾“指名道姓”,是“有人推断该女记者就是长期随队采访国家队的央视女记者”而“不是我(黄健翔)”推断!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精神,结合公众在“黄文”发表后众口一词的“推断”,文中所指“宫外孕”首席记者显然是上诉人陆幽——黄健翔本人是否亲自推断无关紧要,只要任何第三人作如是观,其指向便可明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三、黄健翔的披露隐私和诽谤具有明显的实际恶意,一审判决驳回陆幽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

    1、披露他人隐私应按侵害名誉权处理,捏造陆幽与杜伊“宫外孕”绯闻,“黄文”构成对陆幽名誉权的侵害。

    现行法尚无隐私权规定,披露他人隐私致人名誉损害的行为,纳入名誉权范畴处理,只要行为人向公众散发、传播他人不愿公开的私人信息,即可能构成侵权。最高法院“解答”第7条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本案中,既然涉案文章的“宫外孕”目标针对陆幽,而“宫外孕”事项又属陆幽的个人隐私,文章发表后其名誉确实受到莫大损害,法院对黄健翔的行为自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一审驳回陆幽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隐私内容多为真实或者基本真实,诽谤则多为失实或基本失实,特征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和杜撰。本案中,黄健翔公开披露陆幽“宫外孕”隐私信息已经构成侵权,捏造其“宫外孕”系因杜伊“铸成”,两种手法互为表里,在世界杯预选赛关键战的前夕和欧洲杯赛事在即的背景下,瞬间便在公共舆论领域引发轩然大波,对陆幽名誉的损害难以估量,导致其社会评价大为降低,侵权显而易见。

    2、黄健翔对陆幽的伤害具有主观上的实际恶意,陆幽的名誉受损与其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黄健翔作为央视“足球之夜”栏目知名主持人,曾让世人眼前一亮,其百科全书式的风格使人耳目一新,并成为后学的楷模——他的博学、机智和激情令人称道。2006年世界杯赛场上对意大利队的过分牵挂以至“激情一吼”,给他提供了另辟蹊径的可能,但离开央视后的他虽然短期内名利暴涨,但并未能带给他可持续性的成功——长此以往,日薄西山在所难免。他的强项和市场仍是“说球”,离开了足球他将什么都不是!以黄健翔在圈内浸染多年人脉广泛,他有机会获悉陆幽“宫外孕”信息,有渠道了解杜伊私生活真相,更有能力核实两者间“绯闻”的真伪,但他竟明知虚假还漠视真伪地发表涉案文章,不仅导致陆幽“宫外孕”隐私成为公众谈资,而且露骨捏造陆幽与杜伊间的私情假象,极大降低了陆幽的社会评价。一审公证证据和网络现存信息,无可争议地证明这种伤害和创痛,对陆幽而言难以承受和无法挽回。更有甚者,在网友纷纷据此将矛头指向陆幽,有人在留言板跟帖追问“宫外孕”所指的情况下,黄健翔依然不做澄清,放任舆论对陆幽的损害急剧放大。证据显示,在删除所谓对“个人生活的攻击”内容后,黄健翔长达十天不做任何挽回;在“贼喊捉贼”博文中,黄健翔以文中从未指名道姓为自己开脱,客观“坐实”了外界就“宫外孕”指向残存的疑虑。这表明,黄健翔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实际恶意。

    出此“重手”伤害陆幽原因还在于商业利益。黄健翔具有披露陆幽隐私、捏造绯闻抹黑央视满足“合约”义务的诉求——网络时代新媒体竞争较之传统产业,更多表现为“赢家通吃”点击率为王的“眼球经济”——倘说2006年的“解说门”服务于TOM博客,选择2008年两项大赛前夕披露“宫外孕”隐私并将陆幽与杜伊“拉郎配”式“打包”诽谤,显然与CSPN新模式行将“临盆”难逃瓜田李下之嫌:4月2日,新浪网宣布与黄健翔和CSPN签订商业协议联合报道欧洲杯,三方结成利益共同体与央视平行转播赛事;6月4日,黄健翔发表了《哪些地方的球迷朋友可以听到我的解说?》与央视争夺收视率;6月6日“冲刺”阶段,黄健翔突然发力推出涉案文章,在对杜伊进行了“万炮齐发”般痛击的同时,顺手抛出陆幽“宫外孕”隐私并影射其与杜伊有关,一炮打响覆水难收;6月16日,央视体育频道内部会议传达了陆幽即将起诉的决定,新浪网上陆幽假博客旋即开张,六小时连发十来篇“博文”形成“反击”构筑了新的议题焦点——但此时陆幽正远在万里外的奥地利报道欧洲杯,黄健翔则在陆幽“假博客”开张后两个半小时内发表《贼喊捉贼》一文。也许时至今日,我们只能说特定关头需要超一流的营销策划,“出线”前景渺茫但只要荡平卡塔尔仍有生机的国家队,掺杂着首席女记者与外籍主教练的“宫外孕”绯闻,诸多“八卦”元素勾兑出的最佳“猛料”伴着金牌解说员三寸如簧之舌,绑架和裹挟了岌岌可危的国家队乃至万千球迷的殷殷期待,一并成为黄健翔奉献给“新东家”的投名状——赛后盘点的结果,是CSPN取得了创纪录的所谓六项第一(新浪网报道),但“三方共赢”的代价之一,却是足球产业、国家利益乃至陆幽个人名誉的极度受损。

    综上,黄健翔通过博客形式披露陆幽个人隐私,并据此捏造陆幽与杜伊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致使陆幽的名誉权遭受了巨大伤害,其行为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对陆幽承担侵权责任。因而,一审驳回陆幽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

    四、黄健翔作为典型公共人物,本应勤勉谦逊成为青少年表率,但其跋扈粗俗与公众善意期待相去甚远,依法应承担责任。

    黄健翔的成名是其个人奋斗的结果,但央视固有强势地位,足球职业化改革初期的市场,公众对足球的热切关注,诸多因素功莫大焉。新媒体的勃兴,既为影响力扩大提供机会,也为网络暴力创造条件,信息发布和传播获得更多自由,伴随着低俗和语言暴力的泛滥。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权利边界在于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不违背公序良俗,否则自由表达就会走向自由的反面,成为侵犯他人权利的帮凶。作为公共人物的黄健翔,受惠于公众关注并获取巨大利益,理当成为公众表率和青少年楷模,言行尤须谨慎谦逊。遗憾的是,黄健翔现有作为,与公众善意期待相去甚远,必将极大限制其自身成长发展。相信有人依稀记得,类似本案侵权情形已有“成功”先例——世界杯赛场上“激情解说”离开央视后,黄健翔曾在博客中以同样手法辱骂南方某报特约记者为“鸡”!虽然受害者尚未诉诸法律讨还公道,而且即使有那一天,黄某照样可用未指名道姓为自己狡辩,但“一之为甚岂可再乎”,毕竟事不过三。问题在于,假如黄健翔也能声称言论本系空穴来风并无具体所指甚或完全是无稽之谈,则黄口小儿无知少年中的众多仰慕者当何以自处呢?承认显而易见的事实,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实为大丈夫所当为,而且是唯一的上策。

    综上,涉案文章具体指向陆幽,披露“宫外孕”隐私构成名誉侵权,捏造陆幽与杜伊“绯闻”同样构成侵权,黄健翔具有主观上的实际恶意且情节恶劣,陆幽的名誉受损确已发生且损害严重。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且审判程序违法,二审应撤销原判并予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陆幽

    200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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