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8时许,成都市北三环川陕立交桥处发生一公交车燃烧事故。至当天下午,官方公布的数据是25人死亡、76人受伤,其中成都陆军总医院收治的伤者中就有重伤员27名、特重伤员16名。(6月5日新华网) 尽管事发原因尚在调查,但在现有事实之上,已经可以看出诸多公共安全的隐患所在。公交车是普通市民出行最经常的选择,这样的天降横祸只是由于偶然的因素落在了这些不幸的同胞身上。我们不希望这样的 从数字上看,未收治和未受伤的乘客不计算在内,受害者就已达111人。无论如何计算,这辆公交车的超载都是一个事实。各地交管部门治理超载的新闻在媒体上时有可见,但多数均指向货车和私营中巴、长途客车。也曾有宁波等城市的交管部门试过严厉查处公交超载,但无一例外遭遇了来自公交公司和一些市民乘客的抵制,查处行动往往轰轰烈烈开始,悄无声息结束。 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的规定,“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只是“核定的载客人数”究竟为多少,法规并未明确。再查《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对车辆乘坐人数的核定标准是:“按坐垫长度和站立面积核定:坐垫长度每400mm核定1人。允许站立面积1平方米核定4人;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1平方米核定5人。”应当说,之所以有这样的“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与制定之时的公交营运状况以及政府对公共安全的认识局限是分不开的。《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颁布于1987年9月,距今已近22年。城市公交载客人数仍按人均平方米数来核定,怎能体现对生命的敬畏?更别说什么交通服务意识了。及时修改此不安全的“安全技术条件”实属紧迫,交管部门也应排除众议,严厉查处公交超载。对于依法查处超载的正当执法,市民或乘客理应予以支持。至于影响市民上下班等指责,绝不该指向依法查处超载,而应指向当地政府部门,为何公交线路不能满足市民需要? 于超载之外,这次惨剧中乘客逃生无门的现实更应反思和检讨。据媒体披露,事发公交车上居然没有一把救生锤。有网友更是查到了2006年4月10日刊发于《四川质量报》的一篇文章,题为《捅开城市公交应急漏洞》。在这则报道中,赫然有昨日事发公交车的牌照:川A49567。文章写道,除个别空调车上有3个以上的救生锤外,许多空调公交车上几乎没有救生锤,有的甚至连底座都没有(如川A49567的62路、川A50872的56路、川A49646的56路、川A47694的56路、川A45884的34路等)。警钟至少在三年前就已敲响,奈何无人当真?三年多过去了,救生锤依然杳无踪影。 这把救生锤,重重地砸在公共安全的软肋上。舆论监督的无力、安全检查的无效、严重不足的城市公交运力、严重不适应时代发展的法规每天都在公然违法的超载,一一暴露。 但愿这一锤,能够锤醒那些对公共安全极度麻木的责任人。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作者:王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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