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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女卖淫事件涉案警察应立即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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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6-05 14:35:47 成都商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作者:朱达志

    刘芳芳、刘莉莉,这一对曾经幸福开朗的小姐妹,一对分别只有15岁和13岁还在上小学的未成年人,只因昆明市五华区公安分局王家桥派出所两个多月前的一次“执法”行动,而变得沉默寡言、惊恐、犹疑,成天如惊弓之鸟般不敢出门、上学,因为她们“怕别人说是‘做那个的’”。

    3月16日晚8时许,尚系处女的刘芳芳、刘莉莉被当成“卖淫女”,在自家门口被埋伏良久的警察“果断制服”。

至次日上午,姐妹俩连同父母及另两位路见不平者方被释放。派出所负责人在近日的采访中轻描淡写地说:原本认定姐妹俩卖淫,“抓捕后发现没有发生实质的性关系,缺乏直接证据,释放。”

    在常人眼中,出街值勤的人民警察大都是孔武有力、英姿勃发、气度不凡的大男人,实在无法想像他们是如何“果断制服”一对不谙世事的柔弱女孩的。新闻里说,警察一把揪住刘芳芳的头发,把她按跪在地上;随后的伤情鉴定显示,两姐妹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轻微伤。

    这样的“制服”令人如芒在背。连小学女生都会惨遭“警察叔叔”如此野蛮的身心戕害,在那样的地方,人们哪里还有“免于恐怖的自由”可言!人民警察本来应该是人民的“保护神”,至少不能做祸害人民之事,又岂能如此栽赃陷害,甚至拿未成年女孩开刀,更何况是以卖淫这样的“罪名”……王家桥派出所那几个警察,实在是让全中国警察为之蒙羞,令供养他们的纳税人寒心发指。

    有人说,那几个警察不懂法。但我无论如何不相信,作为专司维护公共安全之责的公务员,他们不知道中国有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不知道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有针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条款,不知道传唤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这样的规定,不知道严禁刑讯逼供和伤害被传唤人这一妇孺皆知的刑事政策,不知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众所周知的司法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称,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对未成年人的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一般作非罪化处理。何况,刘氏两姐妹根本就没违法,更遑论犯罪!

    可以说,王家桥派出所那几个“公安”的行为,是在背离自己本应担负的维护公共安全之法定职责,而反过来与公共安全为敌,破坏当地的社会和谐。退而言之,他们的行为也是在挑衅基本的社会道德准则。不管他们此举的动机如何,即便背后并无不可告人的目的,只要有这样的行为出现,就应该被立马清除出人民警察的队伍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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