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9日,吉林原副市长于国华一审被判刑。但耐人寻味的是,法院在一审中,一位女性的名字不断出现在判决书的字里行间:“于国华送给其女友王娜人民币210.5万元……”,其中,“给付王娜的生活支出160万元,购买轿车38万元,买表10.53万元。”(6月4日检察日报) 于国华花费数百万元为王娜购买高档商品房、宝马轿车、高档手表……千金买取佳人欢心;而这位女人,时常在于国华耳边 法院称呼“情妇”为女友,目的就是“活稀泥”。反正他们认为,判决书主要是针对贪官的,至于其权色交易的对象叫什么、怎么称呼似乎无关紧要。而且,称呼某某情妇为“女友”,也会省掉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毕竟对于一名实质上沦落为情妇的女人,被改称为“女友”有利而无害。再加上当前何谓女友?何谓情妇?在一些官员群体中原本就概念模糊。一些腐败官员将“女性朋友”发展为情妇的不少,而一些贪官“打一枪换个地方”,数也数不过来的“异性朋友”、记也记不清的“床前好友”,委实又太多,所以,也只能统统称之为“女友”了。 反腐机关将贪官情妇称为女友,似乎成了惯例。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前证监会副主席王益被正式“双规”后,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实质上是情妇关系的某著名电视台一名清纯型主持人也被有关部门称为“女友”。如此称呼不是不可以,性质终究不会变,“骡子”终究还是“骡子”它不会变成“马”,但如此官面上的称呼日久天长,必然会造成一种误导。 一是让部分公众猜疑,官方有刻意回避案情之嫌,再推论下去甚至有为腐败官员掩饰劣迹之嫌;二是会混淆是非观念,将情妇含糊不清地界定会女友,只会弱化公众对腐败的认知;第三,将情妇和女友混淆不分,不可避免地丑化了“女友”概念,进而影响到反腐败机关公信力。(人民网-观点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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