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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湖南出现“地下110”新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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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6-04 11:21:52 法制日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这是一群乌合之众,却四处“出警”,甚至自诩为“地下110”,自称针对“急、难、险”任务,能为雇主提供快捷、有效的综合“服务”,解决纷争,维护所谓的“地下秩序”:一旦有人需要“了难”,只要价钱合适一个电话就能马上“集合待命”,操起凶器威胁对方,稍遇反抗就大打出手……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以雷方清等12人涉嫌贩毒罪、马腾辉涉嫌容留吸毒罪、寻衅滋事罪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终结了这个曾经在株洲名噪一时的“地下出警帮”的“演出”。

    街头打砸案牵出“出警帮”

    “他们下手好狠。”刘某,株洲市芦淞区某网吧老板,是“地下出警帮”的受害人之一。提起一年前的那场“灾难”,刘某说自己至今仍是心有余悸。

    2008年5月22日20时许,几名手持钢管的青年男子突然闯进刘某的网吧,不由分说地将网吧侧厅内的8台电游机砸坏,随后扬长而去。

    “当时还以为是自己得罪了哪路‘神仙’,遭了这样的报应。”面对突然而至的“浩劫”,刘某立刻报了警。

    经初步调查,警方将当晚曾经在网吧内进行游戏赌博,后与刘某发生纠纷,绰号“志宝”的男子列入了重点怀疑对象。

    通过案情分析,办案人员认为此案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纠纷,“志宝”等人很可能就是风传中的“地下出警帮”成员。

    随后,以“5·22网吧案件”为切入点,警方展开了深入细致的调查走访。

    2008年12月初,芦淞警方在调查一起吸贩毒案件时,发现该起案件与“5·22网吧案件”所呈现的数名犯罪嫌疑人存在一定交集。

    经过进一步调查,一个掌控着“地下出警”业务以及一条上下“线人”达十余人的“K粉”贩卖网络团伙框架,逐渐浮现在警方面前。

    几天后,民警获得线索,该团伙大部分成员将在某KTV聚会。当晚,在场的22名团伙成员被全部抓获归案。

    团伙成员自揭“出警”内幕

    “2008年5月22日晚上8点左右,李龙辉打电话给宋明辉,说他在某网吧玩电游戏机输了钱,和网吧老板吵了起来,让宋明辉找几个人来教训一下那个老板,让他‘懂点事’。随后,宋明辉就叫上我们几个人带上钢管,去‘收拾’了一下那家网吧。”这是“地下出警帮”一名成员的供述。

    网吧老板刘某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的网吧惨遭噩运,只是因为“得罪”了几个小混混。

    对于自己的“行当”,团伙成员告诉民警,他们的主要业务是为朋友出气、“了难”、解决债务纠纷等。每次“出警”,凡是到场参与的成员均可得到100元至200元不等的辛苦费;如果双方发生“火拼”,凡是动刀的,可得1000元的辛苦费,受到刑事追究的,还能拿到一笔所谓的“安家费”或是“跑路费”;如果相安无事,只是走走过场、撑场面的话,每人还可以领到宵夜钱、烟钱作为“出警”的报酬。

    团伙成员供述了“出警”的几个“案例”:

    2008年10月,荷塘区汽车南站内的双荣托运站人声鼎沸,几名男子手持棍棒在站内闹事示威。原来,因与“对手”抢生意发生纠纷,在荷塘区汽车南站内经营托运站的李某重金请来“出警帮”解决问题;

    没过几天“出警帮”再次“出警”,这次的任务是“化解”位于石峰区的传珍大药房与海林复印店之间的纠纷,而解决方法则是———当场将海林复印店的数台复印机砸坏。事后,“求助人”大药房老板出资请“出警人员”吃饭并发香烟等以表感谢。

    “金主”雇佣助长犯罪

    “‘地下出警帮’的猖獗同一些雇主的非法雇请有一定的关系。”办案民警告诉记者,在严厉打击“地下出警帮”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还需打击雇请“地下出警帮”的幕后“金主”。

    2008年10月1日,200余名淞北市场业主和45名原物质公司职工因对淞北市场改制后的租赁方案不满,聚集在淞北市场,准备冲击市场办公室,并与市场保安发生对峙。随后,几名业主代表提出请“地下出警帮”对抗市场保安,“出警”费用以每个摊位1000元分摊。不久,50余名“出警人员”迅速聚集至淞北市场,与此同时,其中几名业主还为“出警帮”准备了30余根铁管和白色手套作为工具。

    获悉情况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将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及时制止了一起群体性斗殴事件的发生。

    办案人语

    “‘地下出警帮’是随社会发展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犯罪。”办案民警说,公安机关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打击的往往是最底层实施违法犯罪的人群,很难以团伙或是黑恶势力来界定,但其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黑恶势力团伙,甚至更加严重。

    据介绍,初期这种犯罪模式仅存在于解决个人债务纠纷、个体商户经营垄断等问题。

    但近几年,此类犯罪涉及面逐渐发展到插手商业性质的土地征收、企业改制、房屋拆迁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其主要是通过扰乱社会秩序,获取他人报酬,以帮助他人实现个人无理要求。

    嫌疑人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人数众多、持械围攻、恶语相向,从而达到控制一方的目的。虽然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会使用恶性暴力,但无形中所形成的一种黑恶氛围和环境,让人民群众产生恐惧心理,感到社会治安不稳定,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已初显“恶势力团伙”雏形。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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