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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国之春交房拖延十个月 退房该不该补偿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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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6-03 14:12:40 青岛新闻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青岛新闻网6月9日讯 时下看房交定金,选房保号签协议,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潜规则”。而签订的“临时协议”是否真的具有法律效力?近日,记者接到一位刘姓市民投诉称,他在签了所谓的“选房保号协议”后,开发商交房拖延竟达10个月之久,最后气愤不过决定退房。

    而位于崂山区合肥路的北国之春开发商虽答应退本金,但坚持不退本金所产生的银行利息。这其中,“出格”的潜规则也悄然浮出水面……

   

 口头协议不算数?交房竟拖10个月

    北国之春小区楼盘位于崂山区合肥路上,其开发商为青岛北泰置地有限公司。在其宣传语中这样表述:“据有超宽的楼间距为主要卖点之一,主推60-120平米主题户型。贯穿浮山新区、海尔路中央商务区一线,占据海尔路主流居住区;项目构筑百万平米高层建筑群落,由上海同济大手笔整体规划,因地制宜,绿化率超过40%。”据记者了解,该楼盘受到了不少买房者的青睐。

    2007年10月份,市民刘海(化名)看好了其中价位为7178元/平方米,总价为近66万元的一套房子,遂与北泰置地有限公司签订了选房保号协议,并支付了19万元的房款,合同中这样写道:“优先购买了北国之春小区73号楼的某套住房,建筑面积91.94平米。”而关于交房日期,刘海回忆说,当时只是达成了口头协议,该公司承诺将于2008年5月前交房,并未将其写入协议中。

    随后,尽管刘海一次次咨询,但漫长的10个月过去,直到2009年4月份,已经距交19万元的房款一年半之后,该房地产公司对刘海下发了交房通知:要求其于4月19日前往北国之春签订买卖合同,并提到“如逾期,将按照该公司现时制定的新销售价格标准执行。”

    退房该不该还利息?

    对于迟迟不能交房,刘海早就非常不满,而随着一年半时间的过去,他也因自身资金不到位出现了财政紧张,遂在5月份提出退房,并索要退还19万房款以及1.5万元的银行贷款利息。

    而作为北国之春的开发商——北泰置地有限公司,对于退房情况,最终还是“合情合理”的退还了刘海19万元的房款,而对于1.5万元的银行利息却坚持不予给付。记者从当事人刘海处了解到,就是因开发商认为:协议条款中写明“在本协议书执行过程中,非因甲、乙双方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签署,则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解除协议,甲方应返还乙方所交款项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而此次退房,并非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是乙方的原因导致的,所以不能予以赔偿。

    记者也第一时间致电了北国之春开发商——北泰置地有限公司,针对此次采访,该售楼处王经理以工作很忙为由拒绝,表示相关事宜可咨询法律顾问。而对于为何交房日期一拖再拖,该负责人也只是表示“这个事情我很了解,对方已经败诉!”随后即结束了通话。

    纠纷升级上诉法院 调解依然僵持

    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刘海在今年5月份,将北国之春告到了崂山区人民法院。据记者了解,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暂时正处于庭前调解阶段。而对于利息是否退还,目前依然没有达成共识。崂山区人民法院表示,将视调解情况的发展,决定是否开庭。

    记者咨询了青岛文康律师事务所的徐律师,据介绍,不论《房地产买卖合同》最后因什么原因没有签订,除了前期19万元的定款应该退还购房者,19万元定款所产生的利息是毫无疑问应该归还的。

    延期交房 北国之春“受关注”

    在社区论坛中,记者也发现了不少对于北国之春小区交付期限的“埋怨”。其中网友“新新食客”质问:“北国之春何时交房?”而某网友更是爆料:“开发商好像有点资金问题!”某网友无奈地说:“想买C区的房子,现在等到A区都快交房了,预售证还没有办下来呢!急死了!到底是什么原因呢?不会办不下来吧,那我可要等死了……土地是不是有问题呢?哪位高人知道内幕,烦请告知,我也好放弃!”

    而为何交房日期一拖再拖?记者再次致电该小区营销部门,该部门工作人员表示,预售许可证今年才拿到,所以只能今年交房,而对于为何拖延了10个月之后才拿到证,该工作人员闪烁其词,以“这是公司内部的事情,我不清楚。”为由做了推辞。

    房地产行业“潜规则”? 选房保号属违规

    记者详细查看了双方签订的选房保号协议,在其中发现条款中根本就没提到,关于如果甲方违约交房延后,如何赔偿违约金的情况。更离谱的是,连交房的日期也都没有写明,据刘海反映,只是口头达成一致而已。

    而据记者了解到,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于2006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中,对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中就提到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很明显,选房保号的协议实际上是不合法的。

    作为业内人士,从事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王女士告诉记者,选房保号协议实际上是一则潜规则,凡是新楼盘普遍存在这个“惯例”,并已经约定俗成。也正因为协议的不合法,所以条款中不标明交房日期以及违约金问题,一旦签定,交房日期一拖再拖的情况普遍存在,其中拖延多半年的有,十年八年的也不是不存在。

    选房保号属预约合同?规劝:最好不要签

    而对于此类纠纷如何看待和处理,徐律师介绍,类似的案件不在少数,“选房保号协议”实际上一种预约合同,是为了最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订服务的,虽然违背部分规章,但并不违反合同的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应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也正是因为预约合同的不确定性,一旦出现合同不签订的纠纷,作为唯一依据,协议中的条款往往很难界定双方的责任归属。

    刘律师也提醒购房者,购买房子最好还是规避预约合同,而如果想取得优先购买的权利,也可适当签约,但一定要注意把相应违约责任考虑全面和详细。(青岛新闻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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