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财产价值在一定时期会因人而异,但生命价值不应有别,空难死亡赔偿金摒弃了同命不同价,交通事故赔偿同命同价有何不可?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将有新标准,根据新标准,城镇居民最多能获赔76万元,而农村居民则可获25万元。值得一提的是,广州市交警部门表示,无 论户籍在哪里,只要是在广州发生的交通事故,就按广州的标准来计算赔偿。如果农村户口的外地居民在广州居住满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工作,并能提交相关证明,也可按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赔偿。 从“同命不同价”到有条件的“同命同价”,应当说是个巨大进步。特别是在城乡赔偿一个高达76万元、一个只有25万元的前提下,广州部分解决同命不同价问题,无疑值得肯定。其实,在此之前,一些地方也在积极实施有条件的同命同价。如深圳中院规定:受害人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标准对待;北京海淀区法院规定:交通事故中农民户口受害者,如果有证据证明其长期在城镇居住、工作,可以考虑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人的生命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城乡出身之异,《宪法》已经明确规定,生命首先是一种生而平等的人权。所谓同命同价,实际上体现的是对直接利害关系人生命价值的补偿,而不是对其物质损失的补偿。虽然个体的财产价值在一定时期会因人而异,但生命价值不应有别,人为地划定一个城乡收入标准来计算赔偿,显然有失公平。因而,作为纠偏,不少地方都在主动向同命同价靠拢。 目前执法的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法院大多是依据该解释,按受害人相应的身份来对号入座,导致同命不同价。 该司法解释是根据国情,考虑到受害人以及侵害人双方的利益制定的。但是,经过这几年的司法实践,出现了一些问题。一起事故中,受害方既有城市人又有农村人,凭什么赔偿差别如此之大?在市场经济时代,劳动力资源的配置由市场决定,而不是取决于身份。类似广州等地有条件的同命同价,已表明该司法解释与客观现实脱节,有必要作出修改。 1995年实施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凡要国家赔偿的,不论死亡人的户籍如何、在何地区,均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死亡赔偿金。既然《国家赔偿法》在规定死亡赔偿金总额时并未区分城乡差别,那么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就不应同命不同价。 2006年,一部法规在国人眼前新鲜亮相——《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该规定将空难死亡赔偿金由原来的7万元提高到40万元,死亡赔偿金数额一律按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以30年为限。空难死亡赔偿金完全摒弃了同命不同价,交通事故赔偿同命同价又有何不可?(李龙)(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