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报全文检索    版式检索 法治频道> 以案说法 > 正文

城管局长受贿30余万获刑 其中20万系情妇收受

1
青岛新闻网 2009-05-31 10:39:55 楚天都市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余皓 实习生黄玲鹿青 通讯员森严)情妇收钱视同官员自己受贿。昨日记者获悉,硚口区法院日前在武汉首次运用“特定关系人”条款,判处硚口区城管局原局长伍伏秋受贿案。一审判决结果为:伍伏秋因受贿34.6万元被判刑10年。

    今年56岁的伍伏秋曾任硚口区城管局局长、硚口区水务局党委书记。法院查明:伍伏秋在担任硚口区汉水桥街办事处主任和工委书记以及硚口区水务局党委书记期间,索取及收受贿赂款34.6万元。

    伍伏秋受贿金额中有20万元与情妇程某有关。程某借款20万元买房不还,伍伏秋找关系撕毁借条,债务就此一笔勾销。法院认定程某系伍伏秋“特定关系人”,程某收钱视同伍伏秋收钱。

    2005年,伍伏秋和陪唱女程某相识于夜总会,次年两人发生性关系,此关系持续两年。两人还相互买过衣物,经常相互慰问。2007年,程某因购房缺钱向与伍有业务往来的一老板借款20万元,未果后向伍伏秋抱怨此人小气。后来,伍伏秋出面向该老板借得此款,由程某打下欠条。2008年5月,伍伏秋收回此欠条后即撕毁,程也未还款。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昨日,武昌区政协委员刘贻荪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以往司法机关查处贪官受贿案,在其情妇受贿与贪官犯罪关联上查证较难。“两高”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执法方向,即贪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助情妇收钱视同贪官自己受贿。“法律对情妇等特定关系人作出规定,意味着我国加大了对贪官的惩罚力度。”

页面功能  [ 评论 ][新闻爆料][ 小字][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上一篇:女儿跳楼后跳楼父母诉女婿 “不作为”被判赔1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