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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800名弃婴将获正式身份 收养需具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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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5-30 06:40:53 青岛早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市南区民政局近日公布了326名弃婴的捡拾信息,两个月内,孩子的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若没来认领,孩子将被安置到符合收养条件的家庭。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国家五部委的统一部署,市民政局联合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共同解决我市被私自收养子女的“身份”问题。据初步统计,近800名被市民私自收养的弃婴,目前正按程序办理收养登记,很快就将拥有一个真正属于自己的家。

    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集中办理收养登记的近800名弃婴,都是在今年4月1日前,被市民捡拾后私自收养的,大的已经十五六岁,小的只有两三个月。收养手续办理预计7月份结束,到时这些弃婴将有正式“身份”,在落户、上学等方面将不再有任何障碍。

    民政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公民收养子女的,应向市儿童福利院提出收养申请。民政部门不再办理2009年4月1日之后发生的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登记工作,必须通过市儿童福利院收养。(记者 于小阳)

    收养弃婴须具四个条件

    《收养法》对收养的要件、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年龄必须在14周岁以下,包括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同时,收养子女必须到收养登记机关履行法定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才能确立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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