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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先生情与法并非水火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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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5-29 14:54:47 红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作者:刘渠景

    在湖北省巴东县政府新闻办迫不及待的发出“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之后,邓母张树梅先是表示并不知情,后又予以追认。据说解聘的理由是:警方已经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而夏霖、夏楠两位北京来的“律师把案子引向了另外的方向”。言下之意,似乎是邓玉娇案“方向”已定,以后的进程就像火车沿着铁轨前进一样,毫无悬念。如此看来,此案甚至也没有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的必要了,因为从理论上讲,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完全有可能把案子引向与侦查机关对于案件的定性不一致的“另外的方向”。

    对于侦查机关的这种目无他人、唯我独尊的“武断司法观”,作为刑事司法学教授的高一飞先生不但没有从法理角度予以批评,反而指责被邓玉娇的母亲张树梅授权湖北省巴东县政府新闻办声明解聘并予以追认的夏霖、夏楠不理性,这无疑是避重就轻,甚至不排除有“把案子引向另外的方向”的意图了。

    其实只要有一点刑事法律或刑事司法常识的人都知道,在特定案件没有被法院审结完毕之前,案子本身没有所谓的“方向”,说“律师把案子引向了另外的方向”,这显然是极其荒谬的。退一步说,就是律师想把案子引向与侦查机关的说法不一致的“另外的方向”又如何?律师要是都和侦查机关以及其他司法机关保持“方向上的”高度一致,那还要律师作甚?还要辩护制度作甚?从某种意义上说,律师以及辩护制度的存在本身就有把案子引向与侦查机关以及其他司法机关的说法不一致的另外的方向的。道理很简单,因为侦查机关不是神仙,也会出错。

    因此,夏霖、夏楠两位律师在关于邓玉娇案的说法与巴东警方存在“方向上的”不一致,显然是法律允许的,同时也是有利于邓玉娇的权益保障的。至于邓母张树梅的解聘行为,如果是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自然也是可以的,在法律实务中,律师因为和委托人之间存在认识上的差异或者沟通不畅等原因而被解聘是很常见的。但要是就此认为“邓母解除与夏霖、夏楠的合同是非常明智的”,这似乎过于武断,同时也贬损了两位律师的业务素质甚至个人品质。

    高一飞先生之所以认为邓母解除与夏霖、夏楠的合同是非常明智的,是因为在他看来他们实际上缺乏作为律师基本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随后,高一飞先生列出了四点理由:其一,多次“抱头痛哭”、“痛哭失声”、“向媒体哭诉求救”这种夸张、过度情绪化的做法,与律师本应冷静、坚定、理性、客观的形象不符,难以给当事人以信任感;其二,要求鉴定“残留在乳罩、内裤上的指纹或其他物证”,说明其缺乏基本的证据学常识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其三,通过网络呼吁鉴定物证,说明其缺乏基本鉴定程序常识。其四,自己出了名,客观上却“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

    坦白的说,高一飞先生对于两位律师以上的指责是鸡蛋里挑骨头,也是经不起推敲的。

    首先,让我们姑且承认两位律师“抱头痛哭”等行为是有点“不理性”,那又怎样呢?常言说到好,男儿有泪不轻弹,只因未到伤心时,一个人在面对自己漠不关心的事情时自然可以很“理性”,但当我们面对触及我们心灵深处的事情时,我们又怎么能理性的起来呢?理性作为人的基本素质对于律师来说显然是十分重要的,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就是理性。但这绝不意味着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工作人员就不可以“抱头痛哭”。

    卢梭认为,同情心是人的自然情感,其是先于理性的,理性是情感的奴隶。当一个人听到他人的不幸遭遇后感同身受,以至于“抱头痛哭”,这其实是人的天然的善良情感、是人的天然的同情人的自然流露,这说明他的心是肉长的,而不是铁石心肠。因此,如果一个律师因为听到当事人的不幸遭遇而“抱头痛哭”,我并不认为这“与律师本应冷静、坚定、理性、客观的形象不符”,相反,我认为这个律师很有正义感,而且在我看来,相对于理性,正义感更是律师所必备的,更是其要追求的形象,没有正义感,要那个理性作甚?天天算计着能赚多少钱吗?

    当然,我们不排除这种“不理性”的律师可能会被人情感遮蔽理性,我们甚至有理由怀疑两位律师多次“抱头痛哭”、“痛哭失声”、“向媒体哭诉求救”等表现似乎有点煽情、炒作的嫌疑。但这也只是猜测,我更原因相信他们是自然的流露,因为我怕亵渎了两位律师的善良情感。退一万步说,就算是两位律师有意想借助媒体与公共舆论来推动大家对于邓玉娇案的关注,这也没什么可以指责的。在法治不健全、司法无信誉的情况下,正义的实现唯一可以借助的资源就是媒体与公共舆论。

    不得不承认,民意与舆论肯定会充满着情感的宣泄,但要说人们或舆论“不理性”,那也是有关人员的“不理性”在前。在官员嫖宿幼女的时候,高一飞先生没有说他们“不理性”,没有说他们不符合官员形象;当邓贵大等人拿钱要砸死人、几次把人按倒的时候,高一飞先生没有说他们“不理性”,没有说他们有损官员形象;怎么当两位律师因为同情一个弱女子的遭遇而留下男子汉的热泪的时候,高一飞先生就说他们“不理性”,就说他们有损律师的冷静、客观的形象了呢?

    其次,高一飞先生对于两位律师专业素质上的指责也是站不住脚的,甚至是苛刻的。纵使两位律师不懂得“胸罩上能不能留下指纹”之类的专业问题,也不能就此认定两位律师专业素质不高,试问律师界有多少人能对这样的问题作出正确的回答?而且我们也不能排除胸罩作为证据的可能,比如其因被犯罪人扯裂或留下犯罪人的体毛、血迹等而作为可以证明相关犯罪事实的证据,两位律师呼吁立即保全证据,显然是正确的做法。另外,我们似乎也不能因为两位律师通过网络呼吁司法鉴定物证就是缺乏司法鉴定程序常识,提前呼吁以便引起注意,为正式的申请鉴定作出准备,这可能是考虑到效率问题。通过只言片语就否定一个律师的基本业务素质与个人品质,这同样是“缺乏基本的证据学常识和实事求是的态度”,违反了“孤证不能定罪”的原则。这如果不是因为某种先入为主的偏见,我想象不出还有什么理由。

    至于说两名律师是想出名、客观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这就更不值得一驳了。到底是证明因被强奸而正当防卫更符合邓玉娇的利益还是证明因抑郁症等其他原因而杀人更符合邓玉娇的利益,我想这个根本就不需要多说。而指责一个人想出名,这就太没有技术含量了,如果说因为某种正义追求而被指责想出名,那么我们希望这种想出名的人、想出这种名的人多多益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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