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福山区一女子与一男子同居,意外怀孕,因为是宫外孕,不得不手术切除输卵管。女子将该男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9万余元。近日,福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7年,26岁的女青年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杨某,不久后同居。其间王某感觉不适,到医院检查时,被确诊为宫外孕,需手术。王某同意手术后,杨某也以王某丈夫的名义在手术书上签字同意。医院为王某做了右侧输卵管切除手术。因为王某左侧输卵管先天发育畸形,右侧的输卵管大部分被切除,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为此,王某希望杨某能够承担一半损失,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费用的一半,并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计要求赔偿9万余元。法庭上,被告杨某辩称,他并没有对王某有任何侵权行为,原告的侵权赔偿请求无法律依据。 福山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恋爱同居,均属自愿,因此导致原告宫外孕属于意外事件,不能认定被告对此存在主观过错。手术过程中,被告虽然无权以原告丈夫的名义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但原告本人也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同意手术,可见被告的行为也没有违背原告意志,且该过错同原告的损伤无直接因果关系。 近日,福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