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做律师很难,做刑辩律师尤其难:难在执业环境不好,难在职业风险太大,难在收费水平过低,……,因此,要做一名专业的刑辩律师并坚持下来,确实需要很大的勇气,而最大的勇气莫过敢于说“不”----向当事人的非法要求说“不”,向公诉人的错误指控说“不”,向法官的不公正行为或裁判说“不”,向一切应当说“不”的人或事说“不”。 向当事人的非法要求说“不” 有的当事人,你在接受委托后会感觉他很难“伺候”,比如他让你在侦查阶段去调查取证,让你在看守所内外为他传递信物,让你去为他的案件打点关系,更有甚者,他会让你去购买立功线索,然后提供给他,帮他争取立功情节,……,形形色色的要求,归结于一点,就是以陷你于危险境地的代价,来满足他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如果你按他的要求去做了,那你一定会陷入无穷无尽的麻烦之中,轻者因违规违纪被行政处罚,重者则将直接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必须有勇气向这样的当事人说“不”,不能为了一点眼前的利益,不顾法律风险和律师的职业道德,从而丢掉自己一生的饭碗。 我在遇到这样的当事人时,通常的做法是明确告诉他,他的要求违法,我不能去做,如果他还要坚持或者直接表示对我的不满,我将会直截了当地提出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无论已经为他做了多少工作,我都会一分不差地把律师费全部退给他,我的想法很简单也很潇洒:大不了我不赚钱。就是因为这种简单的想法,我近两年先后辞掉了多名当事人的委托。前年有个涉嫌职务侵占的案件,嫌疑人的父亲多次强烈要求我在侦查阶段去调查取证,我说这不合适,有些证据需要侦查机关调取,我最多只能把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线索提供给侦查人员。他听后很不高兴,坚持认为这应当是律师的职责,无奈,我只好与他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律师费,告诉他另请高明。今年年初,同事接了个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的案件,邀请我一起做,我们一起会见被告人时,他直接问我们到了法庭上想翻供应该怎么说,后来又明确要求我们到外面去为他买立功线索,帮他制造立功情节,这些都被我们婉言拒绝了,他便对我们表示不满,问我们能为他做什么云云。会见结束后,我和同事一致认为这个被告人不太好“伺候”,于是我们决定不再“伺候”他,第二天便让他的家属来办理了解除合同和退费手续。 我很喜欢 “清如秋菊何妨瘦,廉若梅花不畏寒”这句话,我常常在想,如果一名刑辩律师,能够不为金钱所束缚,能够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那么,他还有什么可以畏惧的呢?因此,作为刑辩律师,我们一定要有勇气向那些用心不良的当事人和他们的非法要求说“不”。 向公诉人的错误指控说“不” 虽然我国刑法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原则,但长期以来,有罪推定的原则深深影响着我国的侦查和公诉人员,以致养成了他们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因此,我们常常听到他们对犯罪嫌疑人说“没事不会抓你”,言外之意:既然抓你,你一定有事(罪)。在这种思想指导之下,侦查人员和公诉人员往往只注重收集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而对于其无罪的辩解和提出的无罪证据,则常常充耳不闻和不屑一顾,因此,不可避免地制造了一些冤假错案。刑辩律师在发现这样的问题时,要敢于向公诉人说“不”,要明确指出他们指控的错误之处,还被告人以清白。实践中,我们经常会过于迷信公诉人的水平,而忽略了他们指控中的错误,于是出现了庭审辩护中走过场的不良现象:公诉人发表完公诉意见,律师发表完辩护意见,哪怕存在很多明显的分歧,双方也都不作进一步的辩论,而是互相充当老好人。这是万万不应该的,也是对被告人极度不负责任的。刑辩律师要有勇气为被告人辩护,要敢于向公诉人说“不”: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直接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认为指控罪名不正确的,应当明确指出并建议适用正确的罪名(当然,出于职业道德,建议的罪名一定要比指控的罪名轻)。 我向来倡导刑辩律师要有与公诉人辩论到底的勇气,因此,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如果发现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成立或者指控的罪名错误,我都会明确地指出并与之进行激烈的辩论,一直到公诉人不再与我辩论为止。我相信理不辩不明,任何指控都要建立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之上,任何事实都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这些年来,我遇到过几起公诉人做的很出格的案件,有的明显是在进行司法报复,有的则属于故意放水,对于这样的事情,只要是不利于我的当事人的,我都要指出,都要辩论到底。当然,我们在辩论的时候,一定要把范围限定在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与法律上,不能超出这个范围,更不能进行人身攻击,大家都是为了工作,没有必要也不应该结为仇家。近几年,有很多刑辩律师因遭到检察机关的司法报复而身陷囹圄,有的甚至被长期羁押,虽然最终得还清白,但身心所受到的严重摧残却永难磨灭。说实话,我很鄙视这样的检察官,很没风度,很不君子,很是损害其所代表的国家公诉机关的形象。 作为刑辩律师,即使当前的司法环境不是很好,但仍然要有辩护和辩论的勇气,要敢于对公诉机关的错误指控说“不” 。 向法官的不公正行为或裁判说“不” 我国当前法官尤其是刑庭法官的水平可谓良莠不齐,有的在开庭的时候会表现出他明显的倾向性,而这种倾向绝大多数都是认为被告人有罪的,更有甚者当庭用蔑视的态度和侮辱性的语言对被告人进行人身攻击。这样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对被告人的不公正,有损法官在公众心目中的公正形象。作为法官,在庭审中应该是中立者,当庭发表倾向性语言显然不合适,即便他以后作出了公正的判决,也会让被告人及其家属等怀疑该判决的公正性。有的时候,还会遇到法官越俎代庖的现象,比如法官代检察机关去调查取得一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言,拿到法庭上来让控辩双方质证。这样的行为,不能说违法,但至少是不恰当和不公正的。刑事案件中,举证的责任在公诉一方,如果证据不足,也应当由公诉机关想办法去调查取证来补充。法官为查明案情,当然可以主动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查,但是否能把调查得来的证言等拿到法庭上来质证?我认为是不可以的。 法官应当是中立的裁判者,在案件审理中如果表现出其倾向或者干脆自行调查取证并拿到法庭来质证,就意味者其丧失了中立的地位,这对被告人是不利的,当然也有损司法公正的形象。面对这样的情形,辩护律师应当敢于向法官说“不”,要为被告人的权利而据理力争,要尽可能地为被告人争取一个程序上和实体上都公正的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作出后,如果有明显的错误或不公正之处,作为辩护律师要有勇气向这样的判决说“不”,要及时建议被告人提起上诉,并在上诉程序中为被告人全力争取一个公正的判决结果。刑辩律师与民事等案件中的代理律师不同,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独立的,不依附于被告人,更不依附于司法机关,应当按照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把握独立地为被告人做辩护,唯如此方能发挥出辩护律师应有的作用,体现出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现实中,因为做的案子多了,辩护律师自然会和法官比较熟,有时即使发现判决有问题,但碍于情面而不愿为被告人提起上诉,甚至主动劝说被告人放弃上诉,这是一种不讲职业道德的行为。既然选择做刑辩律师,就要有向不公正审判说“不”的勇气! 一个刑事案件的审理,往往会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干预或影响,有的是政府领导打招呼,有的是媒体的过度报道,有的是被害人家属的上访,……,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应该坚信和坚持一点:任何被告人都应当得到公正的审判!为了这份公正,为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刑辩律师要有勇气向一切应当说“不”的人或事说“不”!只有做到这一点,我们才有资格自称为“刑辩律师”。 作者:张需聪,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刑辩部主任,法学硕士,青岛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网特约评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