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对吉林市委原常委、副市长于国华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月至2007年10月,于国华利用担任吉林省桦甸市委书记、吉林市委常委、吉林市副市长兼吉林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62万 案发后,查明于国华有折合人民币1075.7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此外,还于2001年起至案发非法持有枪支三支。 法院一审以于国华犯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案扣押的赃款、赃物及枪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责任编辑:苏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