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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将享受更多保障 新增生育津贴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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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5-18 10:53:54 齐鲁晚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本报济宁讯 17日,记者从济宁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济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调整。新的办法除报销女职工分娩费用外,还增加了生育津贴、产前检查、产后并发症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待遇,扩大了职工的受益范围。

    据介绍,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实施对象是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这些企业必须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缴

纳比例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据悉,按照以往执行的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参保女职工生育时,不分顺产还是剖腹产都是按照20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的,这就造成了一部分职工补贴资金用不完,而大多数人又不够用的现象。为了更合理地支配补贴资金,新的办法将按照不同情况报销女职工分娩费用,其中妊娠期糖尿病正常分娩等情况最高报销限额为2300元,普通剖腹产最高限额标准为2500元。此外,还增加了生育津贴、产前检查、产后并发症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待遇。

    记者围绕生育津贴计算方法咨询了相关人员。据了解,这次办法调整后,生育津贴将按照生育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计发。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记者了解到,新办法还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也可按照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贴金。另外,参保职工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并发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也将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记者 李蕊 通讯员 李齐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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