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三联”同时运转近半个月后再次引发纠纷。三联商社昨晚发布公告称,三联商社就“三联”商标合同纠纷起诉三联集团,于5月14日接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将在7月17日开庭审理。三联商社在起诉中要求三联集团立即停止将“三联”商标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并将“三联”商标无偿转让给三联商社。 三联商社在公告中称,2003年1月27日,三联集团就本案商标使用许可事宜 三联集团此前曾发布声明称,根据相关合同约定,三联集团与三联商社之间的商标所属及使用权是清晰的、明确的。根据2003年1月27日许可人(三联集团公司)、被许可人(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规定,该合同生效的前提是:“1、许可人是‘三联’服务商标(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分类第35类上注册的第779479号‘三联’服务商标,以下简称‘三联商标’)的商标人。2、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合同中所规定的1-16条所有事项皆以此为前置条件,并且在第七条“商标标识及使用”中又明确规定:被许可人承认,许可人是三联商标的唯一合法所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