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章立莎 实习记者 陈倩 通讯员 刘素虹 匡德富) 单身父亲徐某独自抚养儿子,生活的艰辛让他萌生了卖儿子的想法,在联系到买家后,徐某反悔了,于是他找到一个拐卖团伙,开始参与儿童的拐卖……近日,胶州市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等五人有期徒刑3至5年,罚金3000至5000元。 徐某离婚后独自一人抚养儿子,孩子3岁时,他萌生了将儿子卖掉的想法,便在网络论坛上大量发贴,寻找买家。找到买主后,徐某又不舍得将自己的亲生儿子卖掉。于是,他联系人贩子王某,希望通过其物色可被拐卖的儿童,再卖给买主,并将买主的联系方式提供给王某。随后,王某找到颜某、拉某、勒某等人,经多方打听,了解到吉某有个刚出生三天的女儿要卖,便决定以15000元价格购买女孩再转手卖给买主。去年11月16日早晨,吉某抱着自己的女儿来到小涧村窑厂,6时30分许,王某等四人开车来到窑厂将女孩买走,后送到胶州市李戈庄镇大沽河西侧路上等待买主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两天后,徐某也被抓获。 今年3月6日,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王某、徐某、颜某、拉某、勒某犯拐卖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和颜某辩称,其拐卖儿童的行为未完成,属于犯罪未遂。徐某认为其只是为拐卖儿童者提供信息,在胶州实施的拐卖儿童的行为他并没有参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徐某、颜某、拉某、勒某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王某、颜某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接送女童的行为,因拐卖儿童罪,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构成既遂,故其犯罪未遂的辩护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系组织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徐某、颜某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