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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梁丽,贪赃枉法的官老爷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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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5-14 13:53:17 人民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5月12日下午,深圳市检察院和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通报,检察机关此前并没有就“梁丽案”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从来没有表态“以盗窃罪起诉不妥”,更没有因此而将此案移交给宝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宝安区检察院也称没有表示过“倾向于梁丽涉嫌构成盗窃罪”,这是嫌疑人代理律师的主观臆断和推测,检察院已经将此案退回给深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并没有对这个案件定性。(5月13日《南方都市报》

    报道引用某知情人士的话说,如果不以盗窃罪起诉,对社会的危害性很大,人人都会以不知情为理由,将别人的财物据为己有。此话说的不无道理。在公众舆论的监督下,笔者不担心梁丽会被错判。如果有关犯罪行为成立,支持重典梁丽,以儆效尤。然而,那些贪赃枉法、作威作福的“官老爷”们么?为什么我们总是看到这些人要么被“从轻发落”,要么被“升迁异地”,要么被“无罪开脱”?

    先说宜宾县国税局局长卢玉敏“强奸”幼女一事。2008年12月,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警方侦查认为,卢玉敏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不构成犯罪,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这件令人恶心的犯罪,得到的却是匪夷所思的判决,相信很多人都不服气。一边是刑法规定的“成年男子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知其不满14岁,均以强奸罪论”;另一边却是“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司法解释。什么样的处女值一次6000元?卢玉敏真的不知道何某是幼女吗?

    再说“三鹿”问责官员的复出。今年3月被中纪委监察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的质检总局食监司原副司长鲍俊凯,近日被官复原级,事实上早在去年就已调任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而今年3月,河北省纪委、省监察厅决定给予河北省农业厅原厅长刘大群记过的行政处分,但早在去年11月,刘大群就已调任邢台市担任市委副书记,并在今年1月当选邢台市市长。“高调问责”的官员接二连三的“低调复出”,可以说是中国官场的一大特色。《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这些官员手上沾着幼儿的血,却被不疼不痒的“记过”后再次为官,而且是平调或升迁,不得不让人痛心。

    接着说一下安全生产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等几个等级。其中死亡人数分别是,30人以上、10人以上30人以下、3人以上10人以下和3人以下。一些地方发生事故后,一是先瞒报数字,甚至或者“将死人当活人医”拖延时间,减少死亡数字,二是减轻事故定性,将“责任事故”定为“质量事故”等,“官老爷”们就开脱了。

    法律因公正而神圣,裁判因公正而庄严。在古代社会,“王子犯法庶民同罪”;在今天,法律的约束意义同样如此。法律不是专门为官员、富人而制定的,应该在重典普通群众犯法的同时,严惩那些不管百姓死活、贪赃枉法的“官老爷”和有钱有势者。不管是以前的“许霆案”,还是现在的“梁丽案”,如果执法不公,总会让公众义愤填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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