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乌鲁木齐5月12日电(记者曹志恒)记者从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新疆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原监事会主席任俊峰受贿614.25万元(包括263万元干股),被判处无期徒刑,原项目资金管理部经理王洋也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刑15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中旬,被告人任俊峰利用审批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向国资公司借款2000万元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该公司副经理杜某 同时,任俊峰还收受楚某给其购买的一套房屋,并将该房产落户在其子任某名下(含装修费价值50万元)。 法院认为,新疆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自治区国有企业,任俊峰、王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投资国有资产等公务活动中,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任俊峰受贿614.25万元(包括263万元干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洋受贿166.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此案宣判后,两被告人均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