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纪卓瑶 经柏溪镇某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介绍,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宜宾警方经过侦查称,卢玉敏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今日本报A12版)。 从河南镇平县政协原副主席吴天喜“采阴”到贵州习水嫖宿女高学生案,从浙江丽水强奸女高学生案再到 1997年《刑法》增设“嫖宿幼女罪”,当时就引起公众的质疑,这一恶果已经在习水案中体现得淋漓尽致。现在警方的说法,似乎也有最高法的法律解释作后盾。可是即使按《刑法》“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卢玉敏也难于逃脱法网才对啊?法律啊法律,你怎么就能留这么多根本不该留的缺口呢? 什么叫“确实不知”?什么叫“双方自愿”?有哪个强奸幼女者胆敢承认自己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未成年人连独立民事行为能力都没有,何来“自愿”被强奸?《刑法》增设“嫖宿幼女罪”原本就法理不通,是对受害幼女的伤害。所谓的“确实不知”、“双方自愿”,又何尝不是对受害幼女再次伤害? 法律有“病”,不仅起不到惩恶扬善的作用,还势必构成对社会巨大的破坏,“嫖宿幼女罪”的规定真是让人咬牙切齿!早在08年和今年的全国两会上,都有政协委员呼吁修改“嫖宿幼女罪”,建议将“嫖宿”幼女行为以强奸罪(奸淫幼女)从重论处,足见此问题的严重性。可惜的是,恶果已经结出这么多,却还不见铲除这个助恶土壤的一点点风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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