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琳 涉嫌盗窃近5亿美元的中国银行两名前支行行长许超凡、许国俊于6日被美国司法部门具体量刑。其中许超凡被判入狱25年,许国俊被判入狱22年。他们的配偶均被判处入狱8年。此次美国司法机构为“二许”具体量刑,意味着在美国的司法程序上,这宗震惊了世界的贪污大案已经暂告一段落。 2001年,“二许”被发现与前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一同盗窃中国银行资产,总额高达4.83 有学者曾将此称为“余振东模式”。但事实上,这一模式无法复制,也难以效仿。中国虽然对余振东行使了司法主权,但依照中国的法律,12年徒刑与贪渎4.83亿美元之间显然并未实现“罪刑相适应”。而这一极为特殊的判罚,其实源自中美两国在遣返余振东之前就已达成的共识——为换取余的回国,中方于量刑权上迫不得已作了退让。 所以说,余振东案对于打击外逃贪官而言仅仅是个特例。虽然此前中方对美国移交许超凡、许国俊等经济嫌犯仍然抱有些许期待,但事实上,没有这些嫌犯的自愿选择归国,遣返或引渡的可能性已经微乎其微。 中国的嫌犯却在美国受审领刑,这在普通公众的眼里,无异于美国人在替中国惩治贪官,而我们却只能袖手旁观。由此带来的恶果在于,刑法不能实现,赃款无法追回,民怨无法纾解。可以说,较之“二许”在美国接受司法处置给国人带来的恶劣影响,之前中国为争取余振东归国受审所作出的司法退让,恰恰是理性和务实的体现。 “二许”美国受审再次让我们看清了打击外逃贪官中的利益分歧。贪官的潜逃路线,总是从发展中国家外逃到发达国家。在打击外逃贪官的司法协助上,发达国家拥有绝对主导权。基于这些发达国家的法治文化和司法传统,于引渡条约的谈判中,他们往往提出“死刑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和禁止双重归罪”这三大原则。若中国为寻求引渡外逃贪官而频繁作出司法让步(尤其是承诺不判死刑),这对于国内整体的法治建设、法制统一和司法公信必将带来深远的伤害。同意对引渡回国的贪官不判处死刑,还将大大刺激贪污犯罪和贪官外逃。因为只要出逃成功,即意味着一条活路。 更何况,国际司法合作成本高昂,不仅围绕“人”的谈判困难重重,赃款移交同样极其艰苦。在利益驱动之下,提供司法协助的发达国家多半会提出层层盘剥的利益要求。司法公正虽然是国与国之间进行司法协助谈判的永恒主题,潜伏在这些冠冕堂皇的关键词背后,却是赤裸裸的利益诉求。 若要避免在打击外逃贪官上的进退失据,除了锲而不舍地利用国际法准则去寻求个案的妥善解决,更重要的,还是要痛定思痛,花大力气立章建制,广布法网,变传统的“权力反腐模式”为“权利反腐模式”,尽最大努力遏制贪官的外逃。若“二许”美国受审能够成功倒逼国内的廉政建设,这样的教训倒也算有意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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