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晋江安海镇庵前村原村主任尤某,多次挪用200多万元公款,全部用于个人经商和生活挥霍。记者昨从晋江法院获悉,泉州中级法院日前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尤某犯挪用公款罪获刑6年。 2003年5月底,晋江安海镇政府征用庵前村的土地进行北环工业区建设。次年年初,镇政府将征地补偿款 拨付到庵前村,时任庵前村村委会主任的尤某负责保管、发放庵前村两个生产队的土地拨付款(共计2514652 2004年2月至2006年3月间,尤某私自从该补偿款中领出223.778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做生意以及生活费用等。去年1月,尤某归还100余万元,此后他又分多次取出70万余元用于经商和生活费用。去年9月23日,镇政府发现土地补偿款部分被领取,要求尤某协助调查。9月29日,尤某主动到镇政府说明情况,退出赃款1897400元。 法院认为,尤某在任村委会主任协助镇政府管理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款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计223778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鉴于尤某有自首情节且有立功表现,及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所挪款项等法定、酌定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晋江法院一审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尤某有期徒刑6年,尤某不服上诉,泉州中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