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青岛5月5日讯 住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的田先生突然接到青岛胶南法院传票,原来自己在青的一套闲置住房暖气管爆裂淹了楼下住户被告上法庭。近日,青岛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田先生赔偿楼下邻居冯女士经济损失、交通费共16550元,驳回田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2月20日,住在胶南市滨海新村401户的冯女士接到滨海新村物业公司电话通知,她家被水浸泡,让她立即回家查看。2月21日,物业公司检查发现501室房内暖气管破裂,致使暖气水溢出,将401室浸泡。“我从没与物业公司或供热公司就该室的取暖签订协议,对室内暖气管不存在任何注意义务,而且我也不在501室居住,不知道管道内有水,暖气水管破裂造成损失不应由我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田先生表示。冯女士说,“我家被水浸泡,是由楼上跑水造成的,对方应当赔偿我的损失。” 据了解,冯女士对直接损失数额申请评估,青岛某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法院委托,对涉案房屋损失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书。经评定估算,冯某财产损失价值为16190元。法院认为,田先生是501房屋的财产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房屋负有管理义务。该房屋室内管道跑水浸泡了原告冯女士的房屋,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田先生若认为管道破裂及漏水的责任在其他部门,可另行主张相关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