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家投案自首法律服务机构———黑龙江大公投案自首法律服务中心成立以来,备受社会关注。据悉,中心受理的对象主要是公、检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并立案侦查,有投案自首意愿,但出于某种顾虑尚未投案自首的人员。对于经济上有困难的、愿意投案自首的负案人员,将免除包括交通费在内的全部辩护费用。 设立这样一个特殊的法律服务中心,究竟是基于怎样的价值取向?此举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知情人有义务举报的 “喂,是投案自首法律服务中心吗?” “这里是黑龙江大公投案自首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徐学滨在接听您的电话。” “我替朋友问一下:受贿10万元……” 一位没有透露姓名的女士同徐律师在电话里交谈了20分钟…… 这是这家投案自首法律服务中心接到的第一个电话。自成立至今一个多星期以来,“首个面向中国司法管辖范围的投案自首法律服务中心”的名号受到各方关注。 惑之一为何要帮助负案在逃人员 劝说投案自首并不新鲜。北京女检察官柳青劝失足少年投案自首,成为2006年“感动中国”的候选人;湖南律师胡勇平在2008年号召全国律师免费为投案自首者服务……其实,每个司法工作者都会将规劝投案自首作为自己的义务。 新鲜之处就在于,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成立投案自首法律服务中心,是将义务变成了责任。 设立这样一个特殊的法律服务中心,究竟是基于怎样的价值取向? 大公律所主任徐桂元给记者讲了两个小故事。 徐桂元在美国研修时,有一次和同学去一个华人家做客。异国遇同胞,主人带头唱起:“一条大河波浪宽,风吹稻花香两岸……”在歌声中,主人的眼泪夺眶而出。 事后,徐桂元听说,这个人一步走错,落了个“有国难归”。 还有一次,黑龙江省人大法律咨询委员会研究一起案件:儿子杀人,其母劝其投案,儿子胆怯不从。其母稳住儿子,报案。一审判死刑,因其手段残忍;二审判死缓,因其母大义灭亲。 作为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委员会法律专家,徐桂元的意见是:二审正确。 省人大法律咨询委员会也认同了他的看法。 这两件事让徐桂元难以忘怀:这些人为什么不投案自首呢?难道是认可流落他乡?抑或是认可冒杀头之险? 徐桂元算了一笔账:一般死罪投案自首都可免死,之后刑期一般在14年至18年,20岁的人出狱时至多38岁。 此后,帮助负罪之人投案自首成了徐桂元的愿望。“我相信,良知是一般人与生俱有的,失去的良知也是可以被唤回的。当我们向那些日夜承受着恐惧与困惑的负案在逃人员伸出援助之手时,他们一定会尽早醒悟。”徐桂元说。 投案自首法律服务中心主任陈旭,则将中心成立的初衷概括为两句话:一是社会责任,二是社会需求。陈旭说,设立投案自首法律服务中心,不仅是有意弃暗投明人群的需求,也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赋予执业律师的责任。 惑之二是否触动知情不举“红线” 据陈旭介绍,投案自首法律服务中心给自己定了几条“规矩”。 首先是最受关注的“受理对象”问题。陈旭告诉记者,服务中心受理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公、检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并立案侦查,本人有投案自首的意愿,但处于某种顾虑尚未投案自首的人员”。受理范围包括受中国司法机关管辖,现隐居在境外的负案人员。 陈旭强调说,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投案自首法律服务中心不受理公、检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人员投案自首的咨询、委托等请求。 其次,服务中心设立了专线服务电话与电子信箱,受理负案人员本人或其亲友的咨询。若负案人员决定自首,服务中心将以《案件受理笔录》的方式确定负案人员投案自首的意愿,并陪同负案人员一同前往公、检机关投案。 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如果投案自首法律服务中心知道了负案人员的相关信息,是否会向有关部门举报? “这肯定是不会的。”陈旭说,“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并让负案人员放心,在负案人员决定投案前我们也不想知道他的行踪。负案人员或其亲人可以通过我们公开的通讯方式与我们联系交流。” 然而,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此举是否违反了这条规定? “此条规定对包括律师在内的一般公民而言只是一般注意义务,并且法律也没有规定违反此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即便在工作中知道了负案人员的相关信息,我们的工作也不会构成法律责任。”陈旭解释说,“我们成立自首中心的本意或者说出发点,是通过艰苦细致的说服规劝,让那些负案在逃人员尽快投案自首,而不是纵容包庇。因此,相信我们的工作不应当、也不会受到相关方面的质疑。” 惑之三减免费用能否持续保障 投案自首法律服务中心最吸引人的一条规定是,对于中心受理并投案自首的,大公律所将指派资深律师为其全程提供刑事辩护的法律服务。对于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免除包括交通费在内的全部律师辩护费用。同时,若遇特殊情况,其在押期间的必要费用由大公律所承担支付。 不单如此,服务中心还承诺,对于被判处刑罚后,其直系供养人家庭经济上确有困难需要扶助的,可给予必要的生活资助。对于家居农村的特困户,将扶助其生产自救。 如此“慷慨”的承诺,能够保证持续兑现吗?记者将问题抛给了陈旭。 “办案经费列入日常办公费用的包袱不是很重,到任何时候我们都有能力承担。免费服务也是常有的事,以往我们也要求律师尽量多接一些减免费用或法律援助的案件。”陈旭从容地答道,“至于有一天可能会出现承担不起扶助费用的问题,我想,那就说明我们成功了。那时,肯定会有许许多多的律所和律师,或者更多的人和机构加入到这个行列,来共同承担这份社会责任。” 法制网哈尔滨5月3日电 记者手记 显然,这样一个投案自首法律服务中心,不可能解决所有负案在逃人员的投案自首问题。但是,诚如陈旭所说,服务中心可以达到的效果起码有四方面:一是向应当获得这方面帮助的人伸出了温暖的援助之手,这对于负案人员来说是最佳的人性化;二是避免了再犯罪,从而减少了对社会的危害,这是老百姓满意的事儿;三是通过减免费用和扶助措施,解除了负案人员的后顾之忧;四是通过劝说负案人员主动投案,节省了司法机关的办案成本,还可能为下一步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创造有利条件。 骆驼不会被背上的第一棵草压倒,但会被最后一棵草压倒。投案自首法律服务中心伸手从驼背上抽草,可能是一棵,也可能是一捆。重要的是:他们在减轻骆驼的重负,且是职责之外的义举。 假如人人都抽去骆驼背上的一棵草,那么我们可以想象,负案在逃问题也许能改善许多。(记者 郭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