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个月来,甘肃省纪委等部门内一直充满着紧张、兴奋的情绪。2009年2月27日,甘肃省预防腐败局——全国首个省级预防腐败局挂牌。目前,甘肃省预防腐败局相关编制已经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甘肃省有关部门正在认真、慎重选择预防腐败局的领军人物和组成人员,确保中国首个省级预防腐败局能够发挥最大效能。 关注我国反腐工作的专家认为,成立预防腐败部门是我国在反腐败上的制度创新,是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 必须大力推进源头反腐的“两笔账” 虽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已成为众多反腐文件标准用语,但事实上,基层在预防腐败工作上依然存在简单化、形式化的通病。国家预防腐败局在首个地方局成立时发来的贺信中对克服这些通病寄予了厚望:甘肃省在全国率先成立了省级预防腐败机构,这对于加强全省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和检查指导,对于整合资源,形成全省预防腐败的合力,对于提高预防腐败工作专业化水平,必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副地级检察员乔汝楠长期在打击腐败的最前沿,对于预防腐败的重要性认识十分深刻。他表示,对于预防腐败的作用,现在各方面已经形成了共识。因为有两笔账非常好算:一是犯罪本身,一旦出现,就已经给国家人民带来了巨大损失,从干部队伍建设上来说,培养一个干部付出的成本也是巨大的;二是纪律检查、司法机关介入后,还要付出惩治的成本。“对于一些涉案数额较小的案件而言,惩治是必需的,但往往后期因为惩治付出的行政成本远远高于涉案金额本身。”乔汝楠说。 接受采访的专家普遍认为,腐败无法杜绝,但并不意味着无法制约。对腐败行为分析研究,可以更好地设计权力运行体制,使其不能腐败。甘肃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张谦元认为,对于预防腐败而言,制度建设是一个重要的方面,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对这些腐败行为进行分析研究,从而提出完善制度建设的意见、建议。 从目前对职务犯罪的打击情况看,被打击的职务犯罪行为还是非常有限的。乔汝楠用“黑数”这个概念来说明这一有限性:一是已经犯罪但未受到打击的黑数;二是受到打击但未查清具体案件的黑数。一些大数额犯罪案件在最后裁决时,往往都会有一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数额从几十万到几百万甚至更多。这背后是更多的犯罪行为。“这就导致了两个问题:司法机关在进行最后的惩治时,往往在有犯罪行为人的打击面上挂一漏万,在具体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上的打击挂一漏万。这是很大的无奈。”乔汝楠说。 专家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预防腐败局的功能获得重视是符合现实逻辑的。“形成面对腐败时对干部的制约力非常关键,这是一个综合的工程,最终需要通过将预防的力量和惩治的力量集合在一起,拧成一股绳。”乔汝楠认为,这实际上就是通过源头预防和后期惩治,最终形成面对腐败时的一种有效制约力。 源头反腐≠弱化惩治 随着省级布局的开始,一度被认为与国家预防腐败局相配套的政策法规已经在一些地区破冰。 然而,随着中央和国家加大预防腐败工作,社会上开始出现这样一些议论:一种议论认为上面思路转了,领导意图变了,现在是以预防为主、办案为辅了,抓抓教育、定定制度等等就可以解决问题了;一种议论则认为惩治腐败主要依靠打击手段而不是预防,要出台更加严厉的法律,采取更加严厉的制裁措施,方能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 专家指出,这两种倾向都是错误的,而且是非常危险的。只注重“下游”的惩治,必然造成只注重个案查办,而不注意分析腐败现象发生的直接、间接原因,容易造成反腐败工作的被动,导致案件接连出现;而只重视“上游”教育预防,忽视纪律、法律的约束力、强制力,最终可能只是形成表面的“形势大好”。 事实上,在中央强调预防腐败的同时,并没有放松对惩治的要求。今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其中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量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这意味着中国反腐败力度进一步加大,腐败者将为自己的贪婪付出更高的“成本”。 预防犯罪不能只是喊口号 多年以来,源头反腐工作在部分公众眼中已经偏离了初衷。一些公众认为,预防腐败不外是由纪检系统、监察部门和检察部门发动的反腐宣传,如发放禁赌卡、反腐扑克等。这些工作往往收效甚微。同时,近年来不断发生的一些地方动辄动用公权力逮捕一些对当地党委政府存在不同意见、参与社会监督当事人的行为,进一步暴露了官员权力来自公民权利、人民监督权必须得到有效保障的观念真正深入人心还面临不小的距离。这些,都是摆在预防腐败局面前的挑战。如何能让反腐预防工作不打折扣、怎样充分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降低腐败风险,公众充满期待。 张谦元认为,预防腐败局内部的机制建设一定要加强,要广开信息渠道,同时要接纳一些在预防腐败领域有专长的机构,加强宣传、信息搜集和研究;同时,要加强同纪检、检察系统内宣传教育部门的整合,建立反腐联席机制,强化整体合力。对于预防腐败局的工作,还需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要明确其职、责、权。 专家表示,预防腐败不能只是喊口号,必须更加深入地研究现实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工作。预防不同于惩治,很多工作都是着眼于长远,短期内可能见不到明显的效益,反映在腐败案件的发案率上,短期内还会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社会各界对于预防腐败部门的作用,要有一个客观、中肯的评价。同时,预防腐败部门在工作上,一定要克服浮躁情绪。预防腐败工作不是做给领导看的,而是从国家的发展大计出发,本着对民族、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的态度来做,因此要脚踏实地,从每一个案件中看到哪里有问题,制度上哪里有漏洞,这样才能最终把腐败犯罪的比例降下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