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屏县劳动就业局服务管理中心原主任许洪森,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4月17日被红河州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该案由石屏县检察院于2008年10月立案侦查。由于是石屏县检察院恢复重建30年来涉案金额最大的案件,石屏县委和红河州检察院高度重视,全力支持查办。在县纪委的具体支持配合下,石屏县检察院组织全院办案力量,经过6个月的艰苦查证,调查 案件侦查终结后,石屏县按照案件管辖规定,将此案上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检察院审查并提起公诉。红河州中级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洪森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红河州检察院对被告人许洪森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全部被采纳,对被告人许洪森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2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宣判后,许洪森未提出上诉。(记者 刘德安 通讯员 李卓宏 刘长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