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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下月实行律师费新标准 财产刑事案收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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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4-23 11:28:14 齐鲁晚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今年5月1日起,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将按照新标准执行。日前,省司法厅和省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简称《管理办法》),就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作出规定。多位律师表示,整体上看,新的收费标准比原来提高了。

    财产刑事案收费增幅明显

    济南的陈律师表示,新旧收费标准在两类案件上差别较大,即财产案件和刑事案件。

    涉及财产

关系的,收费分段累计。新标准分段计算的比例提高了。这样,越是大额的案件,新旧收费相差越大。以100万标的额的案件为例,按原标准,律师收费为26600元,按新标准,至少要收41500元。新旧标准收费差距近1.5万元。

    除了民事案件外,行政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国家赔偿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的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陈律师分析,刑事案件的收费增幅也较大。尤其是涉及财产关系的刑事案件,按新标准,在审查起诉阶段,按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标准的70%执行,在审判阶段,按照涉及财产的民事案件标准执行。 而按旧标准,“审查起诉阶段500-3000元/件,一审案件1000-6000元/件”,是按件收费,不适用按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收费。

    “现在经济犯罪越来越多,按新标准的话,收费将大大提高,不会只是原来的每件几千元了。”陈律师说。

    律师不能突破政府定价

    按照《管理办法》,律师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收费标准”就是按照我省的实际情况,对各类案件规定的政府指导价。

    如何理解“指导价”,它只有指导作用还是有强制作用?不止一位律师告诉记者,收费标准只起指导作用,律师可以其为参考和当事人协商,实际收费可以突破指导价的范围。

    对此,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副处长陈国华澄清,这是错误的认识。“政府指导价实际上就是政府定价,律师不能突破收费标准,否则就是违规,司法行政机关和物价部门可以给予处罚,当事人可以举报。”

    按《管理办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当事人和律师可以按难易程度、工作时间等协商收费,但前提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只有对特别重大、复杂、疑难的个别案件,才可超出指导价上限收费。

    经济困难的可酌减收费

    对收费标准提高的问题,陈国华说,新标准确实比原来有所提高,但这是结合我省的物价指数测算出来的。与目前已经出台新收费标准的广东、四川等省相比,我省还是偏低的。

    收费标准考虑了山东的区域差异和律师、律所之间的差异,制定了较大的浮动幅度。而且,对经济困难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在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和追索因交通、工伤、医疗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赔偿金等费用的案件,要求律师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得接受委托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今年5月1日起,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将按照新标准执行。新旧收费标准在两类案件上差别较大,即财产案件和刑事案件,增幅都比较大。(记者 高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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