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0日,伙同原上海市普陀区副区长张克明受贿180万的原天汽上海公司会计刘建刚,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刘建刚伙同张克明,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收受他人钱款18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刘建刚实得13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记者在现场看到,由于旁听人员稀 伙同原普陀区副区长受贿180万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5月,刘建刚进入天汽上海公司任职,从事会计等工作。 1999年以后,天汽上海公司停止经营业务,刘建刚作为留守人员负责公司的债权债务及善后事宜。 2004年间,刘建刚具体负责公司中山北路3222号办公楼的拍卖转让事宜。其间,刘建刚打算利用拍卖转让事宜的机会谋取个人利益,于是找上海市普陀区原副区长、时任上海市普陀区副局级巡视员的张克明帮忙。张克明、刘建刚经商量,决定通过刘宝根参股的拍卖公司将天汽上海公司办公楼拍卖给刘宝根名下的其他公司,然后再通过加价转让的方式,使刘建刚、张克明、刘宝根均能从中得益。后张克明将其与刘建刚商定的方案告知刘宝根,要求刘宝根按其与刘建刚商定的方案转让天汽上海公司办公楼,并将刘建刚介绍给刘宝根。 经刘建刚、刘宝根具体商议并操作,2004年11月,刘宝根通过其参股的三鑫拍卖公司,将天汽上海公司办公楼以1055万元的价格拍卖给了刘宝根实际控制的上海外联印刷厂。嗣后,刘宝根将上海外联印刷厂拍得的天汽上海公司办公楼加价转让给月星公司,从中获利300余万元。2005年4月,天汽上海公司办公楼拍卖转让业务结束后,刘宝根按事先约定将130万元转入刘建刚的农行账户,刘建刚拿到刘宝根给予的130万元后即打电话告知张克明,同时,张克明亦通过其儿子张勇以向刘宝根借款的方式从刘宝根处收受了50万元好处费。案发后,刘建刚的亲属帮助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认定刘建刚是国家工作人员 在庭审时,刘建刚辩解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刘建刚的辩护人认为对刘建刚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刑。 经法院查明,天汽上海公司是国有公司,刘建刚在该公司任职会计等工作,其后又负责负责公司的债权债务和善后事宜,以及公司办公楼的拍卖转让事宜。法院认为,刘建刚所从事的工作具有管理职能,符合从事公务的基本特性,故应当认定刘建刚是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刑法规定,对刘建刚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另查,刘建刚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张克明,利用职务便利,共同非法收受刘宝根钱款,为刘宝根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符合共同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刘建刚应对共同受贿的金额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被告人刘建刚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亲友嘱刘建刚“想开点” 市二中院一审判处刘建刚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宣判后,刘建刚被带下法庭。他的亲属嘱咐刘建刚要“想开点”。刘建刚则表示,要亲属找天津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