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涉法涉诉上访及其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不可否认,由司法腐败带来的不公是引起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但从笔者接触的实践来看,相当一部分涉法涉诉上访中,法院判决并无多大问题,不少是因为当事人对办案程序和法律的不了解或对法院的不信任而引起的。 从根本 上解决司法腐败是一项宏大叙事的工程,这是“形式主义”的或一时一地的改革举措所难达成的。但对于那些 老百姓对“公正”的判决“不领情”,清楚地表明:老百姓对“司法为民”、“司法公正”以及对法律的认识和感受来源于生活和实践,决不是理论家闭门造车的论证。我们总是强调法院的“消极性”、“中立性”,追求所谓“距离美”,司法过程中不说理,不沟通,以冷冰冰的面孔机械办案,即便是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当事人对这种“看不懂的方式”实现的正义又怎能服判息诉。法官固然不便预先表明自己的观点,但对于证据缺失可能导致的后果,对于既有证据可能认定的事实及其法律评价多一些沟通和“提醒”,让当事人对法官断案的逻辑和依据多一些了解,效果自然会大有提高。 在有些案件中,法官罔顾法律的精神而对法律作教条主义式的机械理解,不顾常识常情常理,结果是符合了所谓“法律”,群众却难以接受。须知,重情理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和丰厚的民间资源,特别是在民事法律领域,情理本身就是法律上“日常生活中的经验法则”的重要表现形式。法院应该在办案过程中注入情理元素,只有坚持法律而又兼顾情理,才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司法目前还必须甚至长期面对相当一部分群众生活水平低下、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欠缺、诉讼能力较差的具体国情。不少人因官司而经历漫长的诉讼过程、承受沉重的经济负担,造成心态上的失衡,情绪偏激;还有的当事人因为法律知识欠缺、举证质证能力薄弱而败诉,难以理解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偏差,从而对司法机关不信任。在司法的具体国情面前,一味地坚持所谓的“消极”“中立”,只能是有了“距离”没了“美”,难免出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脱节,案子虽然严格依法办理了,但案结事难了,矛盾却远未解决。因此,加强司法机关在必要时对案件取证的调查,多用深入群众、方便群众的办案方法和简易程序,用老百姓能够理解的语言阐释法理,用他们能接受的方式办理案件,这些“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做法在今天仍然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时代原因,“马锡五审判方式”也存在一些弊端,其控审不分、大包大揽的诉讼模式与今天的市场经济社会和现代法治理念难免有很多冲突的地方。但其中蕴涵的群众观点和联系群众的精神,方便百姓、服务百姓的司法为民的灵魂,并没有过时。 |
上一篇:“雷人”的馊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