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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疏忽致当事人被打 市民状告警方不履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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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4-15 10:16:23 四川在线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双方当事人在派出所调解纠纷时,民警因故离开办公室后,双方当事人发生抓扯,致一当事人受伤入院治疗。伤者为此状告公安分局不履职,要求赔偿———

    这是省法院近期公布的我省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20周年十大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之一。

    当事人派出所内被打伤

    2002年12月26日,何某某、小学生胡某的父母胡某某夫妇及胡某所在小学教师杨某到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下属派出所调解纠纷。办案民警在询问了教师杨某后让其离去,继续主持当事人调解。调解中,该民警因故离开办公室,办公室只留下双方当事人。在此期间,胡某某等3人与何某某发生抓扯,后该民警赶回办公室制止。公安分局并派车将何某某送往医院。何某某入院治疗6天。尔后,何某某以公安分局下属派出所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职责、不依法查处治安违法行为、未追究打人者行政违法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赔偿因人身损害遭受的经济损失。

    工作有疏漏警方被判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工作人员在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时,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属工作人员工作经验不足,工作疏漏,不属于司法审理的法定范围,而属于被告自查自纠的问题,遂判决驳回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何某某不服,向成都市中院提出上诉。成都市中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办案民警的疏忽,没有预见到可能会发生过激行为,以致双方在办公室内发生纠纷,并导致何某某受伤。该事件的发生并非不可预见,而是不完全履行保护人身安全职责所致。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公安分局不完全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职责违法;责令公安分局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告知查处结果的职责;驳回何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系因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义务而引起的诉讼,但由于被告是在不履行先行调解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时,产生了原告受伤的后果,故本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不作为案。就本案而言,办案民警在未采取安排他人到场或让当事人暂时分隔等有效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离开办公室,致使上诉人被打伤,该事件的发生并非不可预见,而是由于民警的疏忽大意,没有完全尽到其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职责所致,故本案认定被上诉人不完全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职责的行为违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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