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滨海县原城市管理局局长、建设局局长于铭因犯受贿罪,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年10个月;已追回的人民币28万元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初至2008年3、4月间,于铭在任江苏省滨海县城市管理局局长、建设局局长期间,收取刘某、张某 、沈某等人贿赂,计人民币37.6万元。据于铭交代,他受贿的时间基本上都是在“春节前的一天”,如, 2003年、2004年、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他为刘某在承建工程及工程的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帮助,在家中分别收受刘某贿送的人民币50000元、50000元、100000元;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他为崔某在承建工程的资金拨付方面给予了帮助,后在办公室收受崔某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2007年春节前、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他为陈某职务变动时给予帮助,在办公室分别收受陈某贿送的人民币共1.2万元……据不完全统计,于铭被查实的近20起受贿事实中,有14起是发生在“春节前的一天”。案发后,于铭先后退出赃款人民币22万元,检察机关分别从另四人处追回赃款计人民币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37.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