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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嫖宿幼女案受质疑 律师吁以奸淫罪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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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4-13 08:18:17 人民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人民网教育频道北京4月12日电 贵州习水县嫖宿幼女案件庭审于9日结束。对于此案为何以“嫖宿幼女罪”起诉,而不是“强奸幼女罪”,习水县检察院检察长曾解释说,这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违法犯罪,但是,此言一出,便受到来自各方的质疑声。今天,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昔龙律师解读了“嫖宿幼女罪”和“强奸幼女罪”的不同,他认为虽然本案公诉机关以嫖宿幼女罪起诉,但法院可以奸淫幼女罪做出判决,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

会效果相统一。

    据称,该县一位姓陈的检察长称,对于此案为何以“嫖宿幼女罪”起诉,而不是“强奸幼女罪”,是为了更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相对于强奸罪的3年更高。但是,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刑法》规定,犯强奸幼女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针对此案的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昔龙律师。

    记者:您认为此案的定性是“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幼女罪”?

    许昔龙:本案的关键在于涉案的幼女们是怎样到达“卖淫场所”的?作为在校中小学生,在没有被诱骗、利惑、胁迫的情况下会自愿去与这些“叔叔”、“爷爷”们上床吗?

    尽管涉案的公职人员支付了嫖资,但其在为实施“嫖娼”为目的的非法行为中又触犯了奸淫幼女罪,系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即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如果学校老师与社会人员相勾结,诱骗、利惑、胁迫在校未成年的女生卖身,应以奸淫幼女罪共犯论处。因为奸淫幼女罪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无论是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还处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尚不具备左右自己性意志的能力,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本人是否同意,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应视为奸淫既遂。

    记者:此案已经开庭审理,而且检察院是以“嫖宿幼女罪”起诉的,您感觉法院如何给案件定性呢?

    许昔龙:我国法院有以A罪起诉但以B罪判决的权力,虽然本案公诉机关以嫖宿幼女罪起诉,但法院可以奸淫幼女罪做出判决,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记者:在开庭时,有一名律师拒绝出庭为被害人辩护,您如何看待这位同行的做法?

    许昔龙:尽管涉案公职人员的行为为全社会所不耻,但其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律师在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定担任该案的辩护人后,不能单方随意地拒绝出庭辩护,否则有违律师的职业道德,律师的职业定位是为被告人的“权利”而辩护,而不是为被告人的“恶”而辩护。 (记者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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