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0日从财政部了解到,国有金融机构暂按不超过2008年度确认额度的一半发放2009年度高管人员薪酬。 目前,财政部正在协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管理政策,在有关政策出台之后,按政策进行清算。 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指税前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社会保 通知要求,国有金融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制定高管人员薪酬方案,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定。其中,股份制国有金融机构要根据公司治理要求,对董事长、监事长、执行董事及其他按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薪酬的人员,将其薪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其他高管人员薪酬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高管人员薪酬后,各国有金融机构要以此为上限确定其他员工薪酬,合理体现岗位差异和业绩差异。 通知还明确,在本通知印发前,国有金融机构已发放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超过按上述原则确定的上限部分,应在2009年度薪酬中抵扣或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