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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公布刑事赔偿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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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4-10 13:52:18 检察日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高检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公布刑事赔偿新标准

    日赔偿额111.99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2008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通知》说,根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4月公布的数据,2008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229元,日平均工资为111.99元。按照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09年办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赔偿案件,每日的赔偿金即按照111.99元计算。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遵照新标准执行。(作者 高剑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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