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历时10多个小时,贵州习水县嫖宿幼女案庭审于昨天凌晨结束,此案将择日宣判。法警在法院的台阶下拉起一道警戒线。警戒线外,受害女生康倩的父亲试图进入法庭。 历时10多个小时,贵州习水县嫖宿幼女案庭审于昨天凌晨结束,此案将择日宣判。习水县法院透露,8日8时30分庭审开始,中午短暂休庭后,14时左右继续审理,直至9日零时30分左右庭审全部结束。据了解,涉案人大代表母明忠暂时未审。 一审持续10余小时 8日上午主要审判38岁的袁荣会,她被诉“强迫、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公诉机关指出,2007年10月,袁荣会在习水县佳和市场非法经营旅社期间,认识了14岁的辍学女孩刘某及其男友袁某,3人商量由刘某和袁某寻找女生,带到袁荣会位于习水县老司法局宿舍的租住房内卖淫,由袁荣会联系嫖客。袁荣会按嫖资的30%收取“卫生费”,剩余嫖资归刘某和袁某所有。而刘某和袁某则以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手段胁迫女生卖淫。 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袁荣会先后容留介绍11名中小学女生卖淫,至少邀约13人来嫖娼,包括5名公职人员和一名县人大代表,其中陈孟然将一幼女带到习水县东方大酒店嫖宿。 法庭上,公诉人向法庭举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并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案件从8日8时30分开审,直到9日零时30分结束,合议庭决定择日进行宣判。 仅4名记者获准旁听 习水县法院门前从没聚集过这么多人。人们从四面八方涌到这里,希望看到一群“伤天害理”之徒被绳之以法。 气愤的人们试图说服法警放他们进去,一位坐了40多分钟车从土城镇赶来的农民说,“受害女生的情况是隐私,被告人长什么样,不能让群众看一看吗?” 媒体记者也从全国各地来到这里,联合要求进入法庭旁听。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协调,习水县法院和遵义市中院向贵州省高院提出申请。8日早上,诸媒体被告知,只有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的4名记者可以进入庭审现场,但不得携带任何器材设备和纸笔。 人大代表暂时未审 9时30分,法警在法院的台阶下拉起一道警戒线。警戒线外,受害女生康倩的父亲试图进入法庭。在记者联系他之前,他甚至不知道开庭的日期。8日一早,他带着身份证和户口簿来到法院,想申请进入法庭,看一看侮辱了他女儿的县人大代表。但立案庭法官莫任利说,“按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到保护。” 康父拿出户口簿,试着解释作为未满15岁的女儿的监护人,自己应该进入法庭旁听。但法官说:“你进去,一是影响不好,二是确实违法。判了以后判决书会给你,你可以过几天提起民事诉讼。” 另一位法官向康父解释说,本案分两个案件开庭,与康倩相关的被告母明忠(县人大代表、利民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当天暂时不审,所以康父无权进入法庭。 女生作证仅一分钟 8日,受害女生王清在班主任老师和母亲的陪伴下出庭作证。但是“很紧张”地等候了一上午并未被要求出庭,直到下午,她才被一名工作人员带到一间办公室,里面有6名身着制服的人。法官问她“有多大”“有多高”,并问“和李瑜是不是同班同学?”王清否认后,被带出办公室,整个作证过程“不到一分钟”。 王清说,她并没有在法院看到其他与本案相关的女生,作证时“有点害怕”,但现在心情比较平静。 涉案5名公职人员详情 姓名 职务 年龄 李守明 县政府移民办主任 47岁 陈村 县同民镇司法所干部 38岁 黄永亮 习水县社保局干部 28岁 陈孟然 县马临工业区国土所所长 27岁 冯支洋 县第一职业高中教师 43岁 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 2008年5月的一个晚上,冯支洋在袁荣会的电话邀约下来到租住房内嫖宿幼女王清,支付了100元。次日晚,冯支洋又欲嫖宿王清,由于王清身体不适而作罢。但在王清的要求下,冯支洋支付10元嫖资。同月的一天,冯支洋又来到袁荣会家中,嫖宿幼女李瑜并支付100元。 2008年4月的一天,李守明在袁荣会的电话邀约下到袁荣会租住房内,嫖宿幼女王清,支付100元。 2008年6月某日晚,刘某电话联系陈孟然,谈妥以400元嫖宿“处女”。后陈孟然将王清带至习水县东方大酒店进行嫖宿,因怀疑王清不是“处女”,经与王清还价后,支付100元。 2008年5月某日晚,冯勇到袁荣会家中嫖宿幼女李瑜,支付1500元嫖资…… 焦点 是嫖宿还是强奸 对于此案为何以“嫖宿幼女罪”起诉,而不是“强奸幼女罪”,二者有何不同? 此前,习水县检察院检察长曾解释说,这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相对于强奸罪的量刑起点3年更高。 此言一出,质疑声不断。有评论认为,这位检察长只向民众介绍了最低刑,而闭口不谈最高刑。因为强奸罪是一个远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种,根据《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最高判15年有期徒,即便数罪并罚也只能判20年,而强奸幼女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最先参与侦查的遵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案件侦查大队大队长陈杰说,公安机关最初就是以涉嫌“嫖宿幼女罪”对嫌疑人进行提讯逮捕的,因为根据司法解释,是否构成“嫖宿”的两个条件为“明知”和“有经济交往”,办案人员认为二者具备,所以定性为“嫖宿”而不是“强奸”。(文中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